翁敬棠

翁敬棠

翁敬棠(1885~1957年)字剑洲, 闽侯县 琅岐乡(今 福州市 马尾镇 琅岐镇 海屿村)人。

人物生平

爱国学法

翁敬棠秀才出身,全闽大学堂毕业后入 法政大学 法律系学习,毕业回国,考取法政 举人 。民国初年即为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时 彭寿松 使手下人,白日拦路刺杀蒋子庄和黄家诚致命。敬棠秉公办理,判主犯死刑。但司法司却不能执行。敬棠愤于时势,挂冠辞职。于是京沪各界舆论纷纷,北京政府才派 岑春煊 赴闽办案。

民国3年(1914年),敬棠任北京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不久又调任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升北京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民国10年任总检察厅检察官。时 法国 迫使段祺瑞政府财政总长 李思浩 、外交总长沈瑞麟以“金法郎”赔偿庚子赔款。中国要再赔偿1.3亿元,引起舆论公愤。敬棠身为检察官,责无旁贷。他隐身于厕所,秘密写成检举书达5万余言,最后说:“为国家命脉计,请迅采行动,拘捕李思浩、沈瑞麟,依法治罪”,投寄给总检察长和各大报馆。第二天各报披露《检举书》内容。举国哗然。结果李、沈被迫辞职。但段祺瑞政府却恼羞成怒,四处拘捕敬棠。敬棠不得不避到 天津市 去。

成就及荣誉

民国16年(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成立,敬棠为最高法院刑庭庭长,同年又任 南京国民政府 最高法院民庭庭长,后应 李宗仁 邀请,任武汉政治分会秘书长。

民国21年,仍返最高法院庭长本任,出席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起草《施政以法治为先,崇法乃治平之本》宣言。民国26年赴沪筹组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并任庭长兼理第三审民刑审判。

民国29年3月 汪精卫 政权强行接收 上海市 的法国租界,敬棠不为所屈,把分庭从法国租界迁至公共租界,继续执行中国的法权。以后汪精卫屡次派人狙杀、绑架法官,还向法庭抛炸弹。敬棠则针锋相对,请工部局派警察武装接送法官上下班,坚持办公。

民国30年日军以武力占领公共租界,敬棠奉命把分庭迁往 永康市 ,改为“闽浙赣分庭”,不久奉令移福建永安。民国34年抗战胜利,翁敬棠改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民国37年 选为大法官。但他辞不受命,回 福州市 徜徉村塾,传道授业,为 福建学院 教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翁敬棠被选为 福州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 福建省 委员会委员、 福州市人民政府 委员、福建省文史研究馆第二副馆长。

1957年9月病逝,年72岁。

个人作品

生前著有《刑法论》、《 公司法 释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