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范仲淹研究会

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中国范仲淹研究会,英文名为CHINA INSTITUTE OF FAN ZHONGYAN RESEARCH ,英文缩写为CIFR。是从事范仲淹研究和教育工作的文化机构、专家、学者、相关研究人员自愿组织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经国家文化部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主要职能

重大活动

1、1998年5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范仲淹研究会筹委会成立大会暨《范文正公全集》重版首发式;

2、2003年11月, 范国强 主编大型《 范仲淹研究文集 》第1-4集由 人民出版社 出版发行;

3、2006年12月8日,中国范仲淹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中国范仲淹国际学术论坛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举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研究会领导班子)。

4、2008年10月28日,第二届 中国 范仲淹 国际学术论坛在 北京大学 举行;

5、2008年10月18日,由中国范仲淹研究会与 中国中央电视台 联合摄制的三十集大型电视剧《范仲淹》在山东邹平举行启动仪式;

6、2009年11月28日,第三届 中国 范仲淹国际学术论坛在 杭州市 举行;

7、2009年11月28日,由 范国强 、 张希清 主编的《 范仲淹研究文集 》第5集由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发行。

组织结构

人民日报原总编辑 范敬宜 当选为会长, 中国艺术研究院 院长王文章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 教育学 博士范国强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

1、范敬宜: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院长、教授;

2、王文章: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3、 范崇嬿 :中国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长;

4、范国强: 北京大学 教育学 博士、研究员;

5、 陶文鹏 :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6、江 坪:浙江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高级编审;

7、范敬中: 苏州市 范仲淹研究会会长;

8、张 兵:中国摄影家杂志社社长;

9、范建民:中国 黄埔军校 研究会秘书长;

10、 张希清 :北京大学古代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11、 罗炳良 : 北京师范大学 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2、 王曾瑜 :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13、 张志和 :国家行政学院 历史学 博士、教授;

14、 诸葛忆兵 : 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教授;

15、 陈飞龙 : 中国艺术研究院 马文所所长、研究员;

16、宋建林:中国艺术研究院马文所研究员。

17、 任大援 :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所研究员、《 世界汉学 》副主编;

18、郑长铃:中国艺术研究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19、赵春强: 中国艺术研究院 《 艺术评论 》杂志社社长;

20、马 也: 中国艺术研究院 戏曲所研究员;

21、常丰威:中国艺术研究院党办主任;

22、 贾磊磊 :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助理、文化发展战略中心主任、研究员;

23、 李胜洪 : 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书法院副院长、一级美术师;

24、戴幼楠: 中国艺术研究院 办公室副主任;

26、陈义敏: 中国艺术研究院 戏剧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27、 桑叶松 :总政歌剧团国家一级指挥;

28、魏 鑫: 中国中央电视台 编导、词作家;

29、 张海波 :北京 海润影视 文化投资公司董事长;

30、 乔还田 : 人民出版社 历史部主任、高级编审;

31、范振国: 北京现代 经典发展文化中心;

32、 刘道兴 : 河南省 社科院副院长、河南省范仲淹文化研究会会长、研究员;

33、 二月河 :河南省文联副主席、著名作家;

34、杨德堂:河南省范仲淹研究会执行会长;

35、 任崇岳 :河南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36、 郑志强 :河南省社科院《 中州学刊 》杂志社社长、副研究员;

37、王养民: 洛阳市 范仲淹研究会会长;

38、范红玮: 河南省 伊川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39、范 章:洛阳市范仲淹研究会秘书长;

40、 徐金星 : 河南省洛阳市 河洛文化研究会副院长、教授

41、孙 纲: 商丘市 范仲淹研究会副会长;

42、杨林男: 苏州市 碑刻博物馆馆长、高级政工师;

43、薛 梁:苏州市天平山管理处主任;

44、顾苏云: 江苏省苏州市 景范中学校长、高级教师;

45、 范石甫 : 金坛区 市文化局局长、国家一级美术师;

46、范建军: 江苏省 科学技术情报所副研究员;

47、陈元德: 山东省 邹平县 政协主席 ;

48、曲延庆:山东省邹平县政协副主席;

49、朱鸿林:山东省邹平县《范仲淹在邹平》作者;

50、范伟正:山东省 日照市 党史研究室主任;

51、 王赛时 :山东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52、 郭学信 : 聊城市 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

53、范广照: 杭州市 财政学会会长;

54、李祝华: 建德市 党史研究室主任;

55、盛久远; 浙江省 历史学会副秘书长;

56、 包伟民 :浙江省历史研究学会会长、 浙江大学 历史系副主任、教授;

57、李丛昕: 蚌埠市 人大教科文卫原主任、研究员;

58、 杨国宜 :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系教授;

59、 范循青 : 明光市 二中副校长、诗人;

60、 朱瑞熙 : 上海师范大学 古籍研究所教授;

61、范文通:上海文史研究馆副研究馆员、书法家;

62、范秉寅: 同济大学 管理学 博士;

63、卢 荻: 广东省 党史研究室巡视员、教授;

64、范 英:广东社科联主任、教授;

65、刘文戈: 甘肃省 庆阳县政协主席;

66、董 平: 西安文理学院 教授;

67、 李勇先 :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68、 毛丽娅 : 四川师范大学 历史旅游学院博士、教授;

69、邹律姿: 湖南省 岳阳市 岳阳楼区 管理处主任、研究员;

70、季铁铮: 湖南 《 中医药导报 》编审、《范仲淹》评传作者;

71、 舒绍平 :湖南《范仲淹》长篇历史小说作者、 中国作家协会 会员;

72、 范应桐 : 广西大学图书馆 馆长、研究员;

73、陈泽凯: 贵阳市 文化局创作研究室主任、国家一级编剧

74、范良森: 湖北省 职业技术学院 副院长;

75、范思宇: 辽宁省 沈阳师范大学 教授;

76、戴佳 : 江西省 高安市 政协副主席、文史研究员;

77、范涌华:江西省高安市常委副市长;

78、黄四光:江西省高安市党史办主任;

79、余运财:江西省潘阳县政协主席;

80、 陈荣照 : 新加坡 国立大学教授;

81、范扬盛:台湾地区 民意代表 ;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研究会名称为:中国范仲淹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字为FHING INSTITUE OF FAN ZHONGYAN REARCH英文缩写为CIFH。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从事范仲淹研究和教育工作的文化机构和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及海外从事 范仲淹 研究的学者、专家、教育工作者和文化保护工作者,开展范仲淹思想文化的理论研究,弘扬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一 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思想,进一步陶冶道德情操、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素养,为传承和发扬 中国 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 朝阳区 惠新北里甲1号 中国艺术研究院 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 范仲淹 思想文化的理论研究,积极为会员创造学术研究和论著发表的条件,采取创办理论刊物和召开学术年会的方式,鼓励会员撰写更多更好的论文和论著。

(二)、采取教育和文艺等多种形式,宣传作为 中华民族 优秀思想文化传统的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先忧后乐”的精神和道德思想,并将其发扬光大,代代相传。

(三)、促进全国各地 范仲淹 思想文物遗迹的保护和建设,使之成为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 服务,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情操和道德素质。

(四)、加强海内外 范仲淹 思想 文化研究 机构和研究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交流与联谊活动,使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先忧后乐”为代表的思想财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五)、开展与其相关社团的交流活动,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各地成立的地区性 范仲淹 文化机构可作为会员入会,其机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范仲淹研究会专家可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赞成本会章程,在 范仲淹 思想文化理论研究、教育普及、文艺创作、文物保护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并自愿加入本会者。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由两个会员以上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交流和研究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提供有关材料;

(二)、向本会反映社会对范仲淹研究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对全国各地 范仲淹 文化遗迹发现、保护和建设;

(四)、发现和培养新的理论研究人才,推荐会员辅导当地群众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凡会员 属下 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免去其会籍:

(一)、被剥夺公民权力者;

(二)、严重危害社会利益者;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十三章:会员如有利用本会名誉进行与本会无关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因故委托人员参加除外),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商讨决定,可作退会处理。退会需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与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经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以及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员。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可申请举办活动,申办者提交申请书和详细活动方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设立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增设名誉会长,顾问、荣誉会员若干人。常务理事下设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 剥夺政治权利 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秘书长为本会 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经会长授权,可代会长职权,主持本会日常事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并经会长授权,主持副会长所在地区日常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国外侨胞、友人和国内有识之士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有困难的,应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适当减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资助联谊活动及文化学术活动费用;

(二)、会员代表大会会务费用;

(三)、必要的慈善资助和工作开支;

(四)、 范仲淹 文化交流活动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 。每年度出报表送主管的审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 不作为 工资支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看,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12 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1. 学会章程 中国范仲淹研究会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