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一个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责任的建设厅。
2021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其“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职能划分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省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住房公积金 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 保障性住房 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政策措施、 技术标准 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 城市设计 、城乡风貌管理、 城市雕塑 建设等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与复核工作。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 公共服务 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 建筑企业 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 危房 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 环境治理 、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一、承担 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 安全生产 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专家评审等管理规定;承担指导各州(市) 消防规划 的编制工作。
十四、承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
1. 云南省 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
2.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3.云南省建设工会
4.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加挂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云南省 建筑业 行业在地统计管理站牌子)
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审查办公室
6.云南省城乡建设干部学校
7.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
8. 云南省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9. 云南省 建设信息中心
10.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 档案工作 办公室
11. 云南省 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加挂 昆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省直机关分中心牌子)
12.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13.云南省建设注册考试中心
14.云南省房地产监测中心
15.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16.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7.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研究院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 档案工作 。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行业技术改造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财务预决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查和报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检查、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工作。
三、法规科技外事处
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 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 经济政策 ;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 引进项目 的创新工作;对 太阳能热水器 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规章,编制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 危房 鉴定工作;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五、住房改革和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住房公积金 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建立、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住房保障建设计划处
拟定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申报和安排国家廉租住房资金及其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审核、备案和落实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七、住房保障政策指导处
研究起草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和完善住房和保障体系;拟定起草城镇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举报、信访工作;配合 有关部门 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审核工作。
八、住房保障管理处
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售)、复核、退出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保障性住房 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
原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处承担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职责交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
九、 城市规划 处
起草或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镇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城镇勘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城市雕塑 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群规划、跨行政区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总体规划纲要及城镇各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列级及其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域重大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 的核发和 城乡规划 设计、城市勘测、城市雕塑设计、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认证,以及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工作;承担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实施。
十、标准定额处
组织建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并发布建设工程通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编制并发布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审查并发布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鉴定工程造价 计算机 软件。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 有关部门 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 技术鉴定 和行政调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 建筑业 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 项目管理 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批或申报;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 的资格;管理 建筑业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拟订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省外、国外入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 建筑企业 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二、勘察设计处
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负责审批省管建设项目的厂址,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施工图 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 项目管理 、咨询资质等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十三、城市建设处
起草或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 技术标准 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 污水处理 、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城市地铁、 轨道交通 )公用(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和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认证预准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管理;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 人居环境奖 的审查和申报。
十四、村镇建设处
指导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起草或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 危房 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 环境治理 ;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的相关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 建筑工程 质量、建筑 安全生产 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对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
十七、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风景名胜区内 生物多样性 保护工作;负责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详细规划的审批;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核准。
十八、抗震防震处
拟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民居具备抗御各地地震设防基本烈度能力的 技术标准 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原有房屋 抗震性能鉴定 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农村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资金拨付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协助 有关部门 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制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执(从)业人员资格申报审查、考前培训、证书发放、资格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编制系统人才培养 培训规划 并组织实施;管理厅属学校;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类中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办事指南
申报时间:
每年1月和7月接受新办、增项、升级的 建筑业 企业申请,3月和10月按标准集中审批。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提交申请、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准备资料;
2.申报企业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3.申报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资料(内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相关文件及资质标准),报送打印好装订成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叁份(地州一式四份)附件资料及 磁盘 。同时核查相关资料原件进行资格预审;
4.通过资格预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执营业执照申报资质,按标准集中审批;
6.通过审批、公告后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另:省属装饰企业1、2条报送至 云南省 装饰协会。
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叁份(地州一式四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企业 法定代表人 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6.项目经理的培训合格证、职称证、身份证;
7.企业 工程技术 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
8.机械设备资料。
资质申报资料有关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指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资料后打印的申请表)
1.申请表不能用铁钉装订,封面不能用塑料皮封面。
2.申请表须按规定填写完整。填报企业不得改动电子表格的格式。
3.申报资料时同时报交3.5寸盘一份(内容为填制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
二.附件材料
1.附件材料规格均为A4(210×297mm)型、70克以上的白纸,封面为纸面软装(胶粘或线装),不得用金属钉、塑料皮。封面上书单位名称。申报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分目录及页码编号。
2.附件材料按以下顺序分册装订:
第一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资料每一类都要加盖 单位公章 )。(无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附企业名称预核和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包含 注册资本 金和净资产)。
第二册: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安全评估资料(目录加盖公章)。(新办企业无施工资历的可不必准备该册资料)。
第三册: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机械设备及其他资料(目录加盖公章)。(新办企业项目经理资料为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相应职称证书)。
以上每册 装订厚度 超过1cm时,应按平均页码设分册。
3.附件中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都应有单位认证,并在分册封面上加盖 单位公章 。
注:人员资料应包含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需有企业的任职文件。
工作动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郭 五代十国 传达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主要精神以及省委通知精神。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 李春华 主持会议并通报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会上,郭五代同志传达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准备及召开情况,讲解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改革重点和改革推进时间表以及经济制度、市场体系、政府职能、财税体制、城乡一体化、 开放型经济 、政治制度、法制建设、反腐败、文化事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党的领导等十五个方面内容,还结合我厅实际对城乡一体化、政府职能转变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李春华同志传达了中纪委对全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的查办处理情况和8起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了省纪委对我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的查办处理情况和5起典型问题,要求全厅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以及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努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带头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为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 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李春华 同志在会议小结讲话中要求全厅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全会精神,结合本职工作重点学、学重点,以创新精神把全会内容贯彻落实到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中。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2021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其“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