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春,男, 汉族 ,1960年4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 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21年12月, 百色市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春作出逮捕决定。
人物履历
历任 灵山县 人民法院副院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浦北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钦州市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任 河池市 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1年8月至2020年5月,任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20年5月,退休。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王大春当选为 北海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6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任命: 王大春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20年5月29日,北海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大春因到龄退休辞去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11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 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 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受贿一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百色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