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喜:男,1945年生, 衡水市 安平县 人,1969年毕业于 北京大学 历史系。高级记者,作家,人才学和历史学者, 中华诗词 学会 副会长, 中国人才研究会 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人才史学科带头人,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副会长,《中华诗词》杂志编委, 光明日报出版社 原社长兼总编辑。1963年发表处女作短篇小说,在新闻、文学、诗词和人才学等方面,出版个人专著、文集24种,包括诗集《杂花树》《诗词之树》《诗海观潮》等。著有报告文学集《 流浪汉之歌 》《沉甸甸的人生》《中国人才史稿》《阿波丸之谜》《点评28个半名人成败》。
个人经历
1970年在 北京市 家具公司劳动锻炼。
1978年后,历任教育部《 人民教育 》杂志记者,《人才》杂志编辑,《 光明日报 》政经部记者、副主任、主任及科技部代主任、社会部主任,高级记者, 光明日报出版社 社长、总编辑。
1963年开始发表作品。
1985年加入 中国作家协会 。
主要作品
李树喜的报告文学集作品包括《流浪汉之歌》《沉甸甸的人生》《双X档案——“北京人”失踪与“阿波丸”沉没》《中国人才史稿》等,共19种。
个人事件
侵权事件
2009年6月29日因认为《察贤辩才》一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李树喜将该书作者 人民出版社 社长 黄书元 告上法庭。 东城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树喜败诉。
原告称涉案书十分畅销
李树喜称,2007年3月,他出版了个人著作《 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 》一书。此后,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黄书元为主编的《察贤辩才》一书,因是党政干部科学发展观文化读本,十分畅销。李树喜表示,2009年5月他在北京 图书大厦 购买了该书,经核对,发现该书未经许可,大量抄袭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图书一共16.8万字,其中14.4万字均来自原告的作品,抄袭量占83.6%。李树喜认为, 黄书元 未经许可,将他的作品复制在自己的图书上从中获得名利,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 人民出版社 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索赔10.8万元。
被告称原告著作亦侵权
庭审中, 黄书元 的代理人表示,《察贤辩才》一书素材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 国史镜鉴 》一书,并已取得作者同意。作为证据,他向法庭提交了两位作者的书面签字。其次,该代理人提到,李树喜的《 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 》一书本身已涉嫌对《国史镜鉴》构成侵权。
李树喜的律师 郝惠珍 认为,《国史镜鉴》一书也是由李树喜参与编写,而被告只获得其他两名作者授权,这种授权属于无效。
“社长告社长”一案审理终结原告败诉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树喜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李树喜承担。该案的二审是终审判决。
经 东城区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察贤辨才》是汇编作品,主要内容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一书的《用人篇》,此篇的作者有4位,包括原告李树喜。 人民出版社 出版《察贤辨才》一书时,已获得除李树喜以外其他3位作者、包括原书主编的授权。同时,该书已按规定给包括李树喜在内的所有作者予以署名,并发放稿费。其实,原告用以举证的作品,即李树喜所著《 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 》大部分内容亦源于《 国史镜鉴 》一书的《用人篇》,但李出版其作品时并未给其他作者署名和付酬,已涉嫌侵权。用涉嫌侵权的证据来举证,也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东城区 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予以宣判。判决认为:其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无权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经济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被告出版的《察贤辨才》一书,所得到的授权是合法的。其二,被告出版本书时,已尊重了原告的署名权,并发放了稿费。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树喜上诉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经过法庭谈话和调查,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了最终判决: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得当,故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