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省监察委员会是由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并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监察 委员会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 安徽 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安徽坚决落实中央部署,全面如期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挂牌。
会议纪要
2017年12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会议决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18年1月下旬在 合肥市 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 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 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 、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 职务犯罪 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 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内设职能部门
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协调办公室)、第一至第十四 纪检监察 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信息技术 室、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