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

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概念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 本票 。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分类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关于风险

短期融资券

(一) 信用风险 。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违规成本低,与企业财务状况紧密相连的风险提示处于空白状态。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对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业绩进行一定的修饰,隐藏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如果现有制度安排中隐藏的信用风险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披露,一旦市场扩容,或经济环境变化,都会使信用风险迅速扩大。少数企业违约的信用风险有可能通过市场传导为 系统风险 ,甚至影响到整个 金融体系 的稳定。

(二)滚动发行机制隐含“短债长用”的投资风险。按现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监管部门只需控制融资券待偿余额不超过 企业净资产 的40%即可。这就使部分企业有可能绕过中长期企业债的限制,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长期融资。由于监管缺失,难以避免企业将通过短期债融入的资金用作长期投资。任何中长期投资项目都面临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风险,随着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的扩大,其隐含的投资风险将不断加大。

(三)短期融资券风险可能向银行转移。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性担保的潜在风险。短期融资券是无担保信用债券,不少企业将银行授信额度作为提高偿债能力的条件,主承销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心甘情愿地提供隐性担保。一旦出现 违约风险 ,企业的信用风险就可能向银行转移和积聚。二是银行自销、自买短期融资券,容易产生泡沫,造成短期融资券异常“火爆”的假象。一旦个别企业出现兑付风险,必然引发投资者对相同信用等级短期融资券产生质疑,可能引发大范围抛售,金融机构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价值将迅速下降。如果银行将短期融资券作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必然导致银行体系 流动性风险 的爆发。三是银行竞相承销短期融资券,互相挖客户,容易产生 道德风险 和违规风险。

(四)信用评级不成熟,道德风险加大。突出表现在评级缺乏时效,使短期融资券发行时的评级出现终身化倾向;评级手段落后,大多采用长期债券的评级方法,没有短期债券的特性;评级标准不统一;监管主体缺位,至今没有明确评级机构的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申请条件

(一)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 银行间债券市场 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 企业净资产 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 )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建立健全发行体 财务会计 指标的披露制度,加强风险提示;二要适当调整管理制度,防止企业“短债长用”;三要提高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定购买短期融资券的限定比例;四要 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加强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监控。

优缺点

短期融资券筹资的优点主要有: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2、短期融资券筹资数额比较大;3、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短期融资券筹资的缺点主要有:1、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比较大;2、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弹性比较小;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比较严格。

发展历程

1短期融资券的重启

1.1短期融资券首次推出

198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其主要特征是:

⑴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

⑵利率实行高限控制。

⑶审批制,发行必须由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而与此政策对应的结果却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 退市 。

1.2短券退市后的反思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改善了当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但大量的未兑付短券使 商业银行 的信贷资金流失,政策运行的结果与预期完全相反,这些都表明制度的设计不够合理未能完全适用于当时市场,且制度未能贯彻落实,使运行结果与初衷违背。因此,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执行两大方面应成为以后政策制定的风向标,具体可加强制度在 信用管理 、风险管理、评级管理、监管管理等方面落实。

1.3短期融资券重启

2005年5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短期融资券。新制度的特征是:

⑴采用备案制,摒弃审批制;

⑵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

⑶不需要银行的强制担保,但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上三个显著特征都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满足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而意义重大;对企业而言,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环境、降低了融资成本,规范了信息披露;对银行而言,推动了其经营结构的转型、拓展了业务实现多样化、提高承销银行的知名度;对经济而言,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