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有龄(1879年-1947年),字子健,浙江杭县人,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人物。他毕业于 法政大学 ,回国后担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并担任 清朝 商部商业杂志编辑。1910年,汪有龄等人在 北京市 成立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北京法学会。1912年,汪有龄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同年8月成为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及法律编查会副会长。汪有龄曾创办 朝阳大学 (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并担任校长。1931年后,他前往 上海市 从事律师工作。汪有龄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译述者,该书由北京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于2012年出版。
人物经历
汪有龄1897年以浙江蚕学馆官派生身份赴日学习新技术,后奉浙抚廖中丞改派 东京 学习法律,毕业于 法政大学 。回国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 清朝 商部商业杂志编辑。
宣统 二年(1910)11月,汪有龄等牵头联络 北京市 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
民国之后,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
1913年被选为参议员。
1914年任参政院参政。
1918年 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
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
1921年至1931年任 朝阳区 大学校长。
1931年后到 上海市 以律师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