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队

日伪统治下华北沦陷区的部队

警备队( 日本语 :けいびたい)是日伪统治下的 华北地区 沦陷区 伪军 军事力量,名义上属于伪华北 临时政府 和华北政务委员会管辖,实际上由驻地日军直接控制。

背景

警备队不仅数量庞大,而且被 日本 侵略者认为是“普及县政的推动力量,维护当地治安的骨干”。 中共中央北方局 也认为“伪治安军政治上比较动摇,对我破坏性不及地方伪军(即警备队)坚决……”。

警备队的装备和士气都高于华北伪政府正规军的大多数部队。因为他们一般都由当地日军部队直接控制,统一计划,统一编制,统一训练,统一装备,他们的武器都在日军各兵团的增加装备用枪支里补充,也就是日本武器装备。每一阶级的警备队员薪饷也比较高,“警备队员之俸当就现地实情决定之,惟 以警察之俸给为准”,每人每月配给食粮30公斤,除15公斤粮价在薪饷之内扣除外,其余15公斤粮价在各县警备队点编整理结余款下或预备费内解决。

各级都配备有 日本 指挥官,教官,完全由日本所指挥。在实际操作里,大多数时候都是由日军军曹带分队直接配属掺杂骨干,相应战斗力也比较强。

在 华北 沦陷区,当时警备队总兵力95000人,其中装备步枪79000支,轻重 机关枪 230挺,手枪5000支,自动步枪400支。为与日军和 华北治安军 相区别,通常警备队着黑色制式军服。

沿革

警备队这一汉奸武装,追溯其源,前身是 七七事变 之前 国民政府 组织的地方 保安团 。 全面抗战 爆发后,地方 保安团 一部分随 国军 南撤,一部分打起了抗日旗帜,大部分溃散,枪支弹药随之流落民间。

1938年1月1日,伪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治安部成立,“管理全国治安事务”,由齐逆 元出任治安部“总长”,并授以“ 上将 ” 军衔 。3月22日,在治安部与 河北省 沦陷区各县长举行的 联席会议 上,齐逆明确要求:“1.各县原有保安团,误入歧途,务先设法收抚,将其最精良分子,改为警察,其次编为保卫团,再次编为自卫团。2.一切收编剿办事宜,应与友军(日军)切实联络,以免误会。”此后,伪治安部先后制定了《自卫团暂行办法》、《收缴械弹发价数目表》、《各县人民私有枪支登计暂行章程》、《县保卫团奖惩给恤暂行章程》、《河北省联防办事处指导员之任务及实施纲要》、《河北省各区联防办事处联防实施大纲》等章则,并于6月28日函河南、山西、山东等省伪政权共同遵照执行,收编各地溃军及地方保安团武装,建立保卫团。

保卫团的建立活动,首先在 河北 省 开展,其实,主要在日军占领的河北北部和主要交通线附近取得了成效。在指导各省建立保卫团的过程中,还建立了各县联防制度。

1938年10月, 广州 、 武汉 陷落后, 抗日战争 进入战略相持阶段。日本帝国主义为了适应战争长期化的要求,被迫对调整对华方针。开始大力整顿和加强汉奸军队,“整肃(沦陷区)治安”为日军提供 后勤保障 支援。1939年4月20日, 华北方面军 司令部在《治安肃正要纲》中强调:“为了恢复治安,首要的政策是恢复警察、保卫团和自卫团等组织的自卫力作为根本……”1939年8月12日,治安部咨呈伪行政委员会,提出除将各县需要的普通警察酌留一部外,其余保卫团、警察队等名称一律取消,改编为警备队,正式名称为XX县警备队,以与日本警备队相区别。随后公布的《县警备队编成暂行规定》和10月13日公布的《县警备队编成暂行规定》补充附件,明确规定“县警备队专任讨伐与警备,不得干预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业务”。

1943年5月底,为适应“ 华北 政务委员会和中央政府(汪伪 国民政府 )的权限调整”,华北伪政权制定了《保安队暂行编制规则》,警备队改称保安队,又重新进行了改编,成为日军的重要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