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 金融监管法 来调整。

监管内容

对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这一类关系涉及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进行全面审批的过程。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监管关系

这些关系由国家金融主管机关通过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制定基本规则并监督实施而形成。具体包括存款贷款监管、支付结算监管、信托、委托监管、保险监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服务监管等方面。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

此类关系涵盖了监管机关对 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 外汇市场 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品种的监管。此外,还包括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证券、非法从事存款、贷款、保险、 典当 、租赁业务等。

特殊性

金融调控关系性质的特殊性

金融调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或授权机关以公权者身份,利用行政权、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这种关系具有社会公开性,区别于金融监管关系,后者属于微观经济管理性质。

金融调控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在金融调控关系中,一方为具备宏观调控手段的国家机关性质的职能部门或授权机构,另一方则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特点。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存在对应性和相通性。

金融调控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金融调控关系的客体并非一般的财物或行为,而是具备宏观调控性质的金融调控行为。在这种关系中, 经济资源 的整体效益优先考虑。

金融调控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金融调控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和不对等性。调控主体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紧密相关。

参考资料

  1. 浅谈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 中国法院网 2024-10-27
  2.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 华律网 2024-10-27
  3. 金融调控关系 东方财富网 202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