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健,男,1977年出生,毕业于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
2002年,厉健律师开始执业。2008年6月,厉健参编的书籍《 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 》出版。 2012年12月,厉健的论文《涉刑民间借贷之借款抵押合同效力认定》获得 浙江省法学会 金融法学研究会2012年会 三等奖 。 2017年4月28日,厉健当选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2020年9月,厉健出席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 2022年3月,厉健出席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2025年3月,厉健就中国证监会通报 东方集团 财务造假案件一事发表看法。
厉健的律师执业范围为金融、证券、婚姻家庭,其擅长代理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是中国较早从事证券民事赔偿 诉讼业务 的专业律师之一。 厉健曾被 浙江省 省直律师协会授予“优秀专业律师”“青年律师未来之星”荣誉称号。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厉健本科毕业于 东南大学 法学专业,随后在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生进修班结业。
工作经历
2002年,厉健开始从事律师执业。2008年6月,厉健参编的书籍《 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 》出版发行。2009年,厉健获江省律师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2012年12月,厉健的论文《涉刑民间借贷之借款抵押合同效力认定》发表,并获得 浙江省法学会 金融法学研究会2012年会 三等奖 。 2017年4月28日,厉健当选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2020年3月,厉健接受媒体记者专访,就新《证券法》出台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亮点如何理解”等问题进行解答。 同年9月26日,厉健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 2022年3月,厉健出席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论坛上,他对关于股民索赔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2023年3月14日, 厉健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2024年3月15日,厉健出席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并发表《中小投资者维权现状与诉求》主题演讲。 2025年3月,厉健就中国证监会通报 东方集团 财务造假案件一事发表看法。
厉健执业至今 ,接受 中国中央电视台 、 新华出版社 、《 人民法院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法治日报 》《 南方周末 》《 第一财经日报 》《 每日经济新闻 》《 21世纪经济报道 》《 国际金融报 》《财经》《 新京报 》等一百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次(篇)。
社会职务
工作领域
厉健的律师执业范围为金融、证券、婚姻家庭,其擅长代理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是中国较早从事证券民事赔偿 诉讼业务 的专业律师之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防范、证券合规、证券犯罪辩护等方面有优势。
工作成果
厉健从事律师执业以来 ,代理投资者诉祥源文化、 杭萧钢构 、东方电子、 大智慧 、 辉丰股份 、 佛山照明 、 五粮液酒 、 锦州港 等一百余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其中,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投资者诉杭萧钢构案于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案系 江苏省 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厉律代理股指期货投资者、ETF基金投资者、相关 股票投资者 起诉 光大证券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胜诉获赔,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案、基金经理张某涉嫌“老鼠仓”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效果良好。
厉健注重业务理论研究,曾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并多次受邀参与中国证监会立法调研、提交律师建议稿。
人物言论
2021年12月10日,厉健就一名51岁股民(潘日忠)操纵股价大赚2.23亿,被证监会罚没4.46亿一事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表示:“证监会对潘某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3亿元并罚款2.23亿元的处罚, 具有重大警示意义。由于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因此仍按2005年《证券法》处罚,罚金幅度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后,罚金幅度将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3月,厉健就中国证监会通报 东方集团 财务造假案件一事对媒体表示:“因财务造假被立案调查,且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现在东方集团涉嫌‘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或面临不符合重整条件的风险,这或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的偿债压力。如果上市公司涉嫌重大财务造假被处罚,而审计机构曾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那么,审计机构可能涉嫌‘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证监会可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证券法》、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除了起诉上市公司索赔,还可以追加中介机构等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3月,厉健在接受媒体记者专访,就 2025年全国两会 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涉及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相关制度、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方面表示:“这些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而言,非常重要,亦非常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