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1994年发生在湖北的一起冤案

佘祥林案,是1994年发生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一起冤案。

1994年4月11日, 湖北省 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局认为死者为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经过10天11夜的审讯,佘祥林承认犯罪。 1998年3月31日,佘祥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同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当年涉及此案的公安、检察、法院的相关人员被停职,接受审查。 随后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佘及其家人共获国家赔偿、补偿70余万元。

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理念的深刻反思,也加速推进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改革。

佘祥林案,在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21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25周年25件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于 湖北省 京山市 ,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逻队队员。

张在玉,佘祥林妻子。 佘祥林作为治安巡逻员,工作任务繁重常常加班,再加上离家十多公里,不能经常回家。张在玉精神上比较抑郁,佘祥林又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张在玉知道后,经常与佘祥林吵架。

案件经过

1994年1月2日,张在玉失踪。 4月11日,京山县 雁门口镇 派出所接到报案:在吕冲村附近一个堰圹[kuàng]里发现一具女尸浮在水面上。尸体当时已高度腐烂,死者面目浮肿难辨,但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张在玉很像,张在玉家人认为死者为张在玉。

综合尸检和亲属辨认,在没有做DNA检测的情况下,京山县公安局认定死者是张在玉。 因有作案时间、有反常现象,再结合佘与妻子感情不和,有外遇等情况,佘祥林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2日被 京山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审讯过程

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佘祥林在10天11夜的审讯中,供述了四种作案方式、三种作案工具。

据佘祥林自述,在审讯期间鼻子多次被打破、头被摁到浴缸里,几次呛水差点昏死、长期蹲马步、被皮鞋踢脚骨。 画不出作案的“行走路线图”,指导员就画一张,让自己照着画;实在交不出作案工具木棒,就把作案工具说成到处都有的石头;指认现场也是随便指了一个地方说成沉尸地点。 佘祥林说,自己当时已精神麻木,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已处于昏睡状态,当时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最后,在公安机关的逼供、诱供下承认犯罪。

1994年5月6日, 京山市 公安局侦查终结。 8月31日, 荆州市 检察分院以 故意杀人罪 将被告人佘祥林向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第一次补充侦查

1994年5月18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希望警方补充四个方面证据:①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材料;②死者所穿衣物并非张在玉失踪时所穿,应查清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死者衣物的来源;③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④佘祥林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物的有关材料。

1994年8月2日, 京山县 公安局出具了补充材料:①作案时间距发案时有3个月,杀人凶器无法寻找。②佘样林拾的蛇皮袋无法查清。③佘样林作案时所穿衣服检验未见血迹。④佘祥林烧毁衣服的灰土已清除过,无法取证。

随后,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一审

1994年10月13日, 荆州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其妻精神失常。佘祥林见张在玉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1994年1月21日凌晨2时,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后沉入水中溺死。 法院据此认定佘祥林犯 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处其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佘祥林不服一审判决,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

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案期间,死者亲属多次上访,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 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佘祥林案发回荆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随后,案件被逐级退回至 京山市 公安局补充侦查。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1996年2月7日,由荆沙市检察院向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次补充侦查

1996年6月2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省高级法院提出的有关问题未查清为由,将该案再次退回。 10月14日,京山县公安局制作了补充侦查报告。 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由 荆沙市 划归 荆门市 管辖 ,原湖北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将卷宗邮寄到京山县政法委。

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委政法委召开关于佘祥林案的协调会。因省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三个无法查清,会议决定:案件由 京山县 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

1998年3月31日, 京山市 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 故意伤害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 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佘祥林被送往沙洋监狱 服刑。

七年后重审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归来。 1994年,张在玉是因精神异常离家出走。流浪到 山东省 ,在当地结婚生子。

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同时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4月13日, 京山市 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宣告佘祥林无罪。此时,佘祥林已被囚禁3995天。

案件后续

追责

2005年4月,时任中共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 书记俞正声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要求中共荆门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同时,对佘祥林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涉及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责任人全部被停职,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荆门市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审查。

国家赔偿

2005年9月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94.47元。

2005年10月27日, 京山市 公安局与佘祥林、佘树生、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经过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书》。协商确定:赔偿佘祥林23万元。同时,佘祥林、佘树生等6人因丧葬、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损害等共同获得赔偿22万元。 加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双方已达成补助协议)。佘祥林实得赔偿、补偿款项,加上其父亲、兄弟的补偿款项,总计70余万元。

相关人员影响

案件影响

2005年5月, 湖北省 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关于佘祥林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佘祥林案件的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各级人大依法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2005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 最高检察院 表示将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机制。

2006年1月1日,在反思总结佘祥林冤案教训的基础上, 湖北省 政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规定要求,政法机关讯问重大案件 犯罪嫌疑人 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并可以通知其律师到场,还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对相关重要证据应做 脱氧核糖核酸 鉴定。

2005年,“佘祥林案”被 中国青年报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联合评选为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21年,佘祥林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 纪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颁布25周年25件典型案例。

案件评价

《 人民日报 》评:佘案的“标本”意义,足以让它写进法律 教科书 ,以警示所有研习、操作法律的人们。而身为公民,我们所有的期盼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期待冤案不再重演。

《人民日报海外版》评:中国近年来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直指公平与正义,以期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而佘祥林冤案的纠正,则为中国司法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 南方都市报 》评:在中国还没有精神赔偿的2005年,当佘祥林终于领回一大堆“按职工日 平均工资 计算”的赔偿时,如同一位农民工从包工头那里要回了11年发一次的薪水,而他的工作是替人坐牢,每天24小时,节假日不休息。

毛立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评:透过佘祥林一案的反思,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科学和法治,乃是侦查不可或缺的灵魂。

阳红光 (时任 湖南省公安厅 副厅长)评:为了阻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从根本上避免佘祥林案件再度重演,我们必须对刑事诉讼体制的缺陷与弊端,对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差距与不足,进行认真的质疑、反思和探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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