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

巡抚 ,中国明清时期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与总督并称 督抚 ,同为省级地方最高长官,俗称“ 封疆大吏 ”。

“巡抚”一词意为巡察、安抚,原指君主或君主派遣官员到地方巡视工作、安抚吏民。 唐宋时期,曾特遣巡抚使、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到地方赈恤灾民、巡边防寇或招抚叛乱,事毕即罢。 明代早期,为强化中央集权、监察地方官吏、协调地方工作,亦派遣京官巡抚或 总督 地方事务。起初也是临时性差遣,差事完成,头衔解除。 明中叶后,逐步形成制度化,巡抚和总督作为使职,由临时性差遣向常设职务演化,虽然还不是正式的专职地方官,但可节制“三司”( 承宣布政使 司、提刑 按察使 司、 都指挥使司 ),实际上掌握了地方 军政 大权。 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 清代 发展了明代的 督抚 制度,将巡抚和总督由中央特遣使职,变成了正式的地方官。巡抚与总督同为省级最高长官,不过总督官阶略高于巡抚,又往往兼制几省,巡抚须受其节制;但二者互不从属,仍属平行。

巡抚总揽一省民政、吏治、刑狱和军事,按例均加“宪衔” 。 在明代,巡抚加衔或兼衔,多为都察院或兵部带“右”字的官衔,如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等,到清代成为定制。因此,巡抚又别称抚台、抚军、抚院、部院等。

由来与沿革

明代以前

“巡抚”一词,源出《左传》,意为巡察、安抚。《左传》载,鲁宣公十三年(前596年)“王巡三军,拊而勉之”,“拊”同“抚”。 东汉班固《车骑将军窦北征颂》称赞窦宪“亲率戎士,巡抚疆城(一作域)”。 北齐 魏收 著《 魏书 》载, 延和 元年(432年)太武帝拓跋焘北伐柔然 ,命来大千“巡抚 六镇 ,以防寇虏”。 唐代 出现巡抚使,与安抚使、宣抚使一样,都是临时性的使职,并不常置,且事罢即撤。 宋代, 李世民 、 赵恒 两朝曾大规模派遣巡抚使;到仁宗一朝,“安抚使司”成为路 一级常设机构,之后因职能交叉,就很少再派遣巡抚使。 概言之,明代以前,“巡抚”或指君主巡行视察,或指君主选派中央官员到地方赈恤灾民、巡边防寇或招抚叛乱,均属临时性差遣,不是常设之官。

明代

“巡抚”用作 文华殿大学士 ,并形成 官制 ,始于明代。 明代巡抚制度,是为了弥补旧制之弊、加强中央集权、提高 行政效能 ,而渐进形成的。

明初,承袭元代规制,在地方设行省统驭郡县。由于行省首脑权力过大和集中,太祖 朱元璋 于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省,设“三司”,分掌民政财政、司法刑狱和军事。“三司”不相统属、相互牵制,权力得以分散、削弱,同时也带来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缺乏统一领导等问题。朝廷遂派员巡抚地方,监察协调政务。

明代始用“巡抚”之名,起于太祖朱元璋 洪武 二十四年(1391年)派 朱标 朱标 巡抚 陕西省 ,不过此行只为考察定都事宜,与巡抚制度无关。其后 建文 、 永乐 、 洪熙 三朝,均曾遣官“巡行天下、安抚吏民”,且“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宣德 年间, 熊概 和叶春被遣巡抚南 和 浙江省 、 于谦 和周忱等六侍郎被分往各省巡抚,他们开始长期稳定于一地,身份也逐步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称“巡抚 都御史 ”;此间巡抚由短期出巡转为常驻久任、由临时派遣改为专设,被学界视为明代巡抚制度形成之标志。此后, 朱祁镇 朱祁镇即位后在边陲地区始设巡抚,复辟后对巡抚罢而复设;且 景泰 、 天顺 以后,巡抚不再与布政司 合署办公 ,陆续开府建牙; 世宗 朱厚 嘉靖年间 , 督察院 对巡抚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如是,“巡抚”逐步由中央特派官员向地方长官转化,由临时事务性差遣向常设机构转化。 有明一代,巡抚虽仍非专职的、正式的地方官员,但可节制“三司”,实际上成为掌握地方 军政 大权的一个官僚层级。

明代末年,危机四起,因应急而特设的巡抚数量骤增,巡抚按省建制的进程被打乱。

清代

清代 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制度(明代巡抚拥有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权力),清代巡抚起初也是因时、因事派任。在清代,巡抚由中央特遣官演变成正式的地方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 顺治 元年(1644年)到十八年(1661年)为制度建立时期,随着军事征服由北向南,巡抚的设置逐次扩展;从康熙元年(1662年)到乾隆十三年(1748年)为发展时期,巡抚不断裁并、调整,辖区设置及其执掌趋于确定,每省设且仅设一位巡抚,并首次在文书中将其与 总督 列为地方官之首;从 乾隆 十四年(1749年)到三十二年(1767年)为完善时期,巡抚不再归属都察院系统,转置于地方 官制 之中,从此巡抚作为独立的省级地方大员的地位最终确立,并延续至清末。

清末辛亥革命爆发后,独立各省成立 军政府 ,亦称 都督 府,推选都督掌管军事并兼理民政,实行军政一体。自此,巡抚退出历史舞台。

品级与职掌

品级

明代

洪武 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升都察院左、右 都御史 为 正二品 ,左、右副都御史为 正三品 ,左、右 佥都御史 为 正四品 ,后来成为定制。 宣德 年间规定,凡巡抚官员皆授予都御史(或副都御史、 都御史)之衔,后来亦成为定制。《 钦定续通典 》载“明制 总督 、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皆以都御史充之,其品即视其所带之衔”。是故明代巡抚的品级要看他以哪一种都御史的职衔出巡。

洪武二十年(1387年)更定官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其中,正二品,月米61石,岁米732石; 从二品 月米48石,岁米576石; 正三品 ,月米35石,岁米420石;从三品,月米26石,岁米312石; 正四品 ,月米24石,岁米288石。

明代俸禄虽以 米石 计之,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据 万历 《 明会典 》,从 正二品 到正四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次:

清代

清代 巡抚兼督察院右副 都御史 衔的,为从二品;加 兵部侍郎 衔的,为 正二品 。 总督 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的,为正二品;加尚书衔的,为 从一品 。

顺治 十三年(1656年)议定 文武 官员俸禄标准,后来成为定制。其中,正、从一品,俸银180两,俸米180 ;正、 从二品 ,年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雍正 初年实行 耗羡归公 ,支发各官 养廉银 ,后养廉银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其中, 山东省 、 山西省 、 河南巡抚 养廉银年15000两, 福建省 、 广东省 年13000两, 江苏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新疆、 台湾 年12000两,余皆年10000两。

职掌

明代

明代巡抚作为中央特使,职责是依敕而行。初创时期,据遣派原因、任事地区不同,其职掌有所差异且较为单一。 制度化以后,巡抚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不是法定的省级权力机构,实际上凌驾于“三司”之上,总揽了治民、治吏、治军等一省 军政 要务。 此外,依据皇帝诏命,明代巡抚还各有特殊使命及便宜行事之权。

清代

清代 巡抚的职掌主要是:“宣布 德意 ,抚安 齐民 ,修 明政 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三年大比,献贤武之书,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 不设巡抚之省,由总督履行巡抚职掌;无 总督 设置的 山东省 、 山西省 、 河南省 三省 巡抚,其职掌类同总督。

抚区与治所

明代

明代早年,有两省并作一个抚区的,如河南山西区、河南湖广区、山东河南区、浙江福建区、广西广东区等;也有以一两个府作为一个抚区的,如 大同市 、宣德、顺天、永平诸府,皆曾独自成为抚区。明中叶以后,逐步趋于以一省作为一个抚区。《明史·职官志》载,明代曾设28个抚区。巡抚每区为一人,也间或有一区设两个巡抚的;另有由总督兼巡抚的情况,如两广巡抚,曾一度由两广总督兼领。 明代巡抚初设时,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成立新的权力机构“巡抚衙门”。

清代

清初,沿明旧制,巡抚辖区有的是一个省,有的是一个省的一部分。 雍正 、 乾隆 以后,管辖一省部分地区的巡抚被全部裁撤,基本上以一省为一个抚区,巡抚治所设于某省,即以某省冠巡抚之名。

清代大部分时间,直隶、 四川省 、 甘肃省 、 福建省 不设巡抚,或被裁撤后抚职由 总督 兼领,或被裁并到邻近抚区;专设巡抚的省份有 江苏省 、 安徽 、 山东省 、 山西省 、 河南省 、 陕西省 、 浙江省 、 江西省 、 湖南省 、 湖北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云南省 、 贵州省 、新疆、 台湾 等16省。 其中, 光绪 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全称“甘肃新疆省”),设“ 甘肃新疆巡抚 ”,甘肃的巡抚事务由陕甘 总督 兼管;光绪十一年(1885年)设 台湾省 ,依照“甘肃新疆之制”,全称“福建台湾省”,改 福建巡抚 为福建台湾巡抚,驻 台北市 ,福建的巡抚事务由 闽浙总督 兼管。 直隶省最初设有 顺天 巡抚、 正保 巡抚、 宣府 巡抚,后并为 直隶巡抚 ,驻真定; 康熙 八年(1669年),迁巡抚驻保定,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加巡抚以 总督 衔; 雍正 元年(1723年),改设总督; 乾隆 二十八年(1763年),命总督兼管巡抚事务。 四川省 于 顺治 元年(1644年)设巡抚一人,驻 成都市 ; 顺治 十年(1653年)以 陕西省 总督 兼管 四川 ;顺治十四年(1657年)罢撤巡抚,专设总督。

选任与考课

选任

明代

明代巡抚设立之初,除宪臣(即 都御史 、副都御史、 佥都御史 )出任巡抚外,尚书、侍郎及诸卿,也有被命出抚的。由于巡抚与地方“三司”向上分属不同系统,会出现不受节制的现象,故代宗景泰四年(1453年)后,都改派加有宪衔的官员出任巡抚。此后,“凡尚书、侍郎任督抚者俱带都宪,以便行事,”巡抚挂衔都御史成为一项制度。 嘉靖之前,内地巡抚人选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沿边地区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由皇帝任命。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 辽东 之变,帝欲慎重人选, 大学士 费宏 奏准设立由吏部主持、九卿参与的会推 之制,此后巡抚人选经会推后,再由皇帝选定任命。

清代

按 清代 官制,巡抚一职依例由 内阁学士 、 翰林院 掌院学士 、都察院左副 都御史 、顺天府 府尹 、 奉天府 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 顺治 一朝出于稳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各省 督抚 多用 汉军 八旗 ; 康熙 、 雍正 两朝开始以 满族 为督抚,但 汉军 仍占多数; 乾隆 以后全国政局已稳,遂大量 任用 满人为督抚; 咸丰 、 同治 时期,地方 汉人 督抚势力鹊起,影响了晚清政治格局的进程。

考课

明代

明代考课官吏有“考满”和“考察”两种,“考察”又分为“ 京察 ”(考核京官)与“大计”(考核外官)。“考满”三年一次,三次为满。“ 京察 ”初无定期, 弘治 年间定为巳、亥年进行,六年一次。对“考满”“考察”中查出犯有“贪、酷、浮躁、不谨、老、病、罢、不及”等“八法”的官吏,各有处罚措施。 明代对巡抚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每三年一次,以决定其黜陟。此外,巡抚也要参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巡抚遇到升迁、丁忧等特殊情况时,须等新巡抚到任后, 才可 离任。

清代

清代 考核职官沿用考察法并有发展, 康熙 四年(1665年)确定“ 京察 ”和“大计”制度, 雍正 元年(1723年)后每三年一次“京察”“大计”成为定制。 康熙 年间 ,定五级 考课 等次,即一等称职、二等称职(勤职)、平常(供职)、办事不及、不称职。一等称职者加一级,二等称职者记录一次(记录两次准免降一级),办事平常者留原任不升,办事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革职。 乾隆 二年(1737年)规定一等加一级,二三等留任,四等议处。参加京察的三品以上京官及地方 督抚 ,起初是由自己上呈 奏疏 自陈任职得失,由皇帝裁定。乾隆十七年(1752年)取消自陈,由吏部列清单,呈报皇帝鉴裁。

服制与印信

服制

明代

洪武 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复衣冠如唐制”,恢复 汉人 服饰,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最终确定了明代的“冠服之制”。明代冠服主要有 朝服 、 公服 、 常服 和祭服、赐服等。

朝服,出席重大典礼活动所穿。主要梁冠(官帽)的梁数表示官员品级的高低,一品为七梁,二品为六梁,三品为五梁,四品为四梁,五品为三梁,六品和七品为二梁,八品和九品只有一梁。

公服,早晚朝奏以及侍班、谢恩等场合所着,包括 乌纱帽 、盘领右 袍和束带等。主要以盘领右衽袍的颜色、花纹 图样 及图样花径的大小来显示品级的高低。一品至四品为绯色,五品至七品为青色,八品、九品和未入流的杂职官为绿色。袍上的团花,一品用大独科花花纹图样、花径五寸,二品用小独科花花纹图样、径三寸,三至九品各有规定。

常服 ,是在衙门上班所穿服饰,包括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等。主要用 补服 区分品级,其中, 文官 一品 丹顶鹤 、二品 锦鸡 、三品 孔雀 、四品云雁,武官一品和二品为狮子、三品和四品为 虎豹 。

清代

清代 实行剃发易服,废除了明代的服饰,改宽衣大袖为窄袖紧身,保留了 补子 ,并用在 清朝官员服饰 上。清代官服主要视其冠上顶子、花 和补服上的补子,来区分官员品级。巡抚为二品官,其服饰如下表:

印信

自 汉代 开始,官员都有印信。明代巡抚属于领敕出巡之官,其印信称“关防”,铜质,直纽,长方形,长二寸九分,宽一寸九分五厘,厚三分,九叠篆文。 清代 沿袭明制,巡抚印信亦用“关防”,不过印文改为 汉文 和满文合璧。“关防”用紫色印泥,俗称“紫花大印”。

意义与影响

明清两代, 督抚 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 中国 古代专制皇权“以内制外”(即以内官、近 官制 衡外官)传统的延续,是皇权力量向地方的延伸。皇帝近臣监察官的地方官化,是中国古代 官制 演变的基本特征之一。

代表人物

明代

于谦 (1398-1457),字廷益,号节庵,浙江钱塘人, 明朝 名臣,民族英雄。 宣德 五年(1430年),授兵部右侍郎兼 都御史 ,巡抚 山西省 、 河南省 两省,备受吏民拥戴。 天顺 元年(1457年)被杀。 弘治 二年(1489年)谥忠 。 万历 中,改谥忠肃。

周忱 (1381-1453),字恂如,号 双崖 ,江西吉水人,明代官吏、改革家。 永乐 二年(1404) 进士 ,曾参与 编修 《 永乐大典 》。宣德五年(1430年)巡抚 江南 , 总督 税粮,创“ 平籴法 ”、统一量器,革除了积弊。为官清廉,后被劾罢官。

清代

左宗棠 (1812-1885),字 季高 ,一字 朴存 , 湘阴县 人, 清朝 军政 重臣, 湘军 统帅 之一, 洋务派 重要代表。 道光 十二年(1832年) 举人 。因镇压 太平天国运动 累功,咸丰十一年(1861年)任 浙江巡抚 。后历官 闽浙总督 、 陕甘总督 、 协办大学士 ,封恪靖伯。 光绪 元年(1875年)任 钦差大臣 督办新疆 军务 ,讨伐 阿古柏 ,收复失地。光绪七年(1881年)任军机大臣,调任 两江总督 。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上折请求设 台湾 巡抚,同年病逝 于福州 ,追赠太傅,谥文襄。

宋荦 (1634-1713),字 牧仲 ,号漫堂、 西陂 ,晚号 西陂 老人、 西陂 放鸭翁, 归德府 (今 河南商丘 )人。 顺治 四年(1647年)应诏以大臣 子弟 的身份入充侍卫。 康熙 三年(1664年)授湖广黄州通判,历官 山东 按察使 、 江苏 布政使、 江西 巡抚、 江苏巡抚 ,官至 吏部尚书 。为政清廉,被 康熙帝 誉为“清廉为天下巡抚第一”。

袁世凯 (1859-1916),字慰亭(又作慰廷),河南项城人。 光绪 二十一年(1895年)入主 天津小站 ,训练 新建陆军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 直隶按察使,次年升任 工部右侍郎 。 戊戌政变 中出卖维新派,得到后党宠信,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升任 山东巡抚 。后任 直隶总督 兼 北洋 大臣。 辛亥革命 期间,逼清帝 溥仪 退位,任 中华民国 大总统 。1915年12月复辟自称皇帝,遭举国反对,次年3月宣布撤销帝制,6月6日病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