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 是指自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刑法体系,以及受到这些国家刑法影响而在 拉丁美洲 、非洲和 亚洲 部分地区制定的刑法。
历史沿革
近代欧洲大陆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逐渐废除了封建刑法制度,依照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念进行了刑法改革和制定工作,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大陆法系刑法。其中,1810年的《 法国刑法典 》和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是早期大陆法系刑法的典型代表,它们确立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刑法体系、立法原则和技术以及具体概念上与 英美法系 刑法形成鲜明对比。
法律特点
总则体系
大陆法系刑法受罗马法影响深远,拥有坚实的理论基础,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刑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作用,因此刑法总则体系完备,理论概括严谨。
刑法原则
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和刑罚 人道主义 三大基本原则,并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规定于刑法典中。
立法与司法
大陆法系刑法明确了立法与司法的职责划分,刑法仅能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典享有高度权威性。尽管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不具备造法功能。
刑法形式
大陆法系刑法主要采用系统、完整的刑法典形式,注重刑法典的体系排列和结构完整性,追求规定的逻辑性和概念的明晰度。
保安处分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保安处分,重视保安处分的作用,在刑罚制度中实施刑罚与保安处分并行的双轨制。
非法人团体犯罪
受传统刑法理论影响, 欧陆法系 刑法典中未包含对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犯罪的相关规定。
分类与异同
大陆法系刑法虽具有一系列共性,但因各国历史文化背景和发展历程的不同,各国 民法 及其影响下的其他地区刑法也各有特色。按法律渊源大体分为三支:
日耳曼语系国家的刑法,如 德国 、 奥地利 、 瑞士 、 荷兰 等国的刑法,总体特点是刑罚较为宽松。日本刑法基本属于此支系。
拉丁语系国家的刑法,如 法国 、 意大利 、 西班牙 、 比利时 等国的刑法,被 欧洲 刑法学 家视为更关注犯罪范畴。 拉丁美洲 各国刑法亦属此类。
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刑法,如 瑞典 、 挪威 、 丹麦 等国的刑法,不仅具备自身特性,且受英美刑法 功利主义 思想影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