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图书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论证、决定的国家级图书馆。2005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命名344个图书馆为“一级图书馆”;2013年11月,公布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2018年8月,公布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 公共图书馆 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一级图书馆有969个。
法规
200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在(文社图发[2005]15号)《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图书馆的决定》公布的名单,其中命名344个图书馆为“一级图书馆”、412个图书馆为“二级图书馆”、684个图书馆为“三级图书馆”。
2009年,文化部决定进行第四次评估定级,其中一级馆有480个,二级馆为410个,三级馆894个。
2013年11月,公布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859个图书馆获“一级图书馆”称号。
2018年8月,公布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 公共图书馆 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一级图书馆有969个。
标准
国家一级图书馆必须达到六个标准:馆舍 建筑面积 应不低于6000平方米;年补助经费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60%;图书年入藏总数不低于5000种;年外借册次不低于20万册次;“现代化技术装备、数据库建设、自动化网络建设”评估得分不低于80分。
名单
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 公共图书馆 评估定级国家一级图书馆名单
2018年8月公布的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 公共图书馆 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显示,全国共有“国家一级图书馆”969个,其中 北京市 18个、 天津市 14个、 河北省 29个、 山西省 16个、 内蒙古自治区 22个、 辽宁省 35个、 吉林省 20个、 黑龙江省 19个、 上海市 21个、 江苏省 100个、 浙江省 81个、 安徽省 41个、福建省32个、 江西省 36个、 山东省 79个、 河南省 47个、 湖北省 45个、 湖南省 35个、 广东省 73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个、 海南省 1个、 重庆市 35个、 四川省 55个、 贵州省 11个、 云南省 34个、 陕西省 16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 8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8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