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让(1893—1978)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法学 教育家 。 江苏省 武进区 人。早年曾求学于 复旦大学 ,后留学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 ,回国后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 、东吴大学教授。张志让积极投身反帝反封建的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洪流,是一名热诚的爱国民主志士。1931年 九一八事变 后,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为营救爱国人士 沈钧儒 、 邹韬奋 等“ 七君子 ”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志让出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先后被选为第一、二、三、四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担任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多项领导职务,并出任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
建国前经历
张志让,号季龙,生于1893年, 武进区 人,世居青果巷贞和堂。
民国4年(1915年),张志让毕业于 复旦大学 ,随后就学于 加利福尼亚州 大学、 哥伦比亚大学 及 德国柏林大学 攻读法学。
民国10年回国后,先后任 北京大学 及上海东吴大学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 院长。民国15年, 国民革命军 北伐,经族弟张太雷介绍,到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工作。在张太雷的引导启发下,对中国共产党有了认识,并积极为党工作。民国20年, 九一八事变 后,他积极参加 抗日救亡运动 。民国25年,为营救爱国人士沈钧儒等“七君子”,他担任辩护律师,同 中国国民党 当局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抗日战争 胜利后,他拥护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热情支持国民党统治区的 学生运动 ,积极营救被国民党迫害的进步人士和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
张志让回到 上海市 ,仍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 院长。并发起组织“上海各大学民主教授联谊会”,团结了近百位教授,被选为主席。在 解放战争 时期,“大教联”对当时政治局势发表过多次宣言,他总是带头签字,并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解放前夕,在 复旦大学 大学做了大量工作,拒绝撤往台湾,把复旦完整地交给了人民。
建国后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志让出任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并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学院教授,从事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1954年,他参加制订中国第一部宪法。曾多次出席国际性法律会议和进行友好访问。曾出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被选为第一、二、三、四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 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中国— 斯里兰卡 友好协会会长等职,对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张志让学识渊博,对历史、诗词也有很深造诣,并精通英文、 德语 ,晚年还学习俄文,能读原著。
张志让是 中国 著名法学家和杰出的民主战士,他于1978年4月26日逝世 。邓小平等中共和国家领导人参加 追悼会 。
人物贡献
张志让对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一名法律 教育家 ,张志让长期担任 北京大学 、 复旦大学 等校法律系教授,为培养法律人才做了许多工作。二是为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做出了努力。他是1954年宪法的起草小组成员,也是50年代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的起草者。在当时 中国 法制尚不健全的状态下,张志让为建章立制所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三是为建立、健全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辛勤工作、殚精竭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新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张志让即被任命为副院长,是新中国的第一代大法官。1956年,在我国尚无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情况下,张志让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进行“关于 刑事案件 的罪名、刑种和 量刑 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在张志让的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近2万件材料,汇集了建国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经过反复深入的研讨,听取40多家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的文件,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执行,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