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厅

清朝的行政区划

长春厅, 清代 行政区划 。是 吉林将军 境内第2个建治单位(第1个是吉林厅),是 清代 东北地区 建立的第14个行政单位。辖境相当今吉林 伊通河 、 饮马河 流域。辖区为:东至 沐石河 190里,西至巴延吉鲁克山40里,南至伊通边门15里,北至吉家窝堡172里。长春厅初辖怀惠、沐德、抚安、恒裕四个乡,43个甲。

正文

因垦民日众,1800年7月8日(清嘉庆五年五月十七日)朝廷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之长春堡(今 吉林市 长春市 南)置 长春厅 ,隶吉林将军。 礼部 铸发“ 吉林长春 厅理事通判之关防”,首任通判是蒙古镶蓝旗人六雅图, 正六品 。 爱新觉罗·旻宁 二年(1822年), 清政府 又设农安乡,划归长春厅。 道光 五年(1825年)移治宽城子(今长春市)。1882年(清光绪八年)3月17日, 长春 正印官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加理事衔,首任抚民通判为直隶清苑人 孙堪 。 光绪 十四年(1888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

长春厅 只管理民人事务,“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地租由蒙旗自行收取,长春厅署协助。长春厅境内的蒙古事务归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札萨克管理。长春厅境内的满洲八旗事务与长春厅无涉,归 吉林将军 辖理。长春厅是 清代 开国以来在蒙地上设立的第一个地方政权。因为是在蒙地上“借地设治”,所以这个地方政权称之为“厅”,印信为“ 关防 ”,长官为“通判”,以示与当时正规的地方政权-“县”、“州”、“府”、“道”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