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成立于1930年代初,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历史沿革

1930年代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及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司法院”有鉴于此,乃于1981年7月间组成“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 直辖市 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

“立法院”1998年10月2日完成三读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改采双轨制,回归二级二审制,将行政法院分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级,不采“中央”及地区行政法院之划分,于1999年元月3日三读通过之行政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亦随之修正。“司法院”遂规划设置 台北市 、 台中市 及 高雄市 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须为相关筹备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均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是日创设成立。

管辖范围

管辖区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辖 台北市 、 新北市 、桃园县、 新竹市 、 新竹县 、 基隆市 、 宜兰县 、 花莲县 、 金门县 、 连江县 (限 马祖地区 ),总面积约12,00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约占全台总人口数的二分之一。

管辖事务

1.不服诉愿决定或法律规定视同诉愿决定,提起之诉讼事件。

2.其他依法律规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