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内森·卡多佐

原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是一位美国律师和法官,曾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大法官(1932-1938)。1937年末,卡多佐犯了 心肌梗死 ,1938年初,他犯了 中风 。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享年68岁,葬在皇后区贝丝·欧兰姆(Beth Olam)公墓。他去世时正好是法院换届之时,许多法官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末到四十年代初去世或是退休。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出生于 纽约 一个显赫的犹太人家庭,是 西班牙 和 葡萄牙 犹太社区的后裔。他15岁时进入 哥伦比亚大学 学习,后于1889年进入该校法学院。

工作经历

纽约法院

1891年,卡多佐通过了 律师资格考试 ,并在纽约市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他希望通过职业来支持家庭,并恢复家族的名誉。

1913年,卡多佐赢得了 纽约最高法院 的选举,但于次年加入了纽约上诉法院,并在1914年2月成为该法院上任的第一位犹太人法官。1917年,他被州长任命为上诉法院的常任法官,并在同年11月以 美国民主党 和 美国共和党 的支持当选为该法院的14年任期法官。1926年,他当选为纽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任期间,他在《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等案件中撰写了多数意见,使得该法院成为全美最繁忙、最有名的上诉法庭之一。

最高法院

1932年,卡多佐被 赫伯特·胡佛 总统提名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大法官,获得参议院通过,成为最高法院的第二位犹太人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期间,他成为被称为“三剑客”的自由派法官之一,撰写了《Nixon v. Condon》和《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等著名案件的多数意见。卡多佐强调了对第十修正案的严格遵守的必要性,并在其他案件中发表了意见。

卡多佐被誉为“律师的律师”,通常被视为具有 自由主义 思想倾向的大法官。

他在1937年的社会保险案件中撰写了多数意见,并在 刑事案件 中阐述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看法,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仅将“权利法案”中属于“有纪律的自由体制的本质”的条款施加于各州。任职期间,卡多佐影响了 美国 上诉审判趋向于更多地与公共政策相结合,和随之而来的法律理论的现代化。他也是个有创造性的 普通法 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个人生活

成人后,卡多佐放弃信仰,但他对自己犹太传统十分自豪。阿尔伯特和丽贝卡·卡多佐的六个孩子中只有艾米丽结婚,但她和丈夫没有生育。本杰明·卡多佐独身禁欲。由于他终身未婚,又师从 霍瑞修·爱尔杰 ,一些传记作家暗指卡多佐是同性恋,但苦于没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