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树德(1894年—1982年),字永滋,河北静海(今天津市 静海县 )人。早年曾加入 中国同盟会 。1911年参加 辛亥革命 。后入天津北洋政法学堂读书,是 李大钊 的同学。1922年6月,经李大钊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早期合作社思想的传播者之一,对合作社的理论颇有研究;长期从事合作社工作,是我国近代信用合作运动的先驱者之一。
曾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监事会副主任。
于树德于1982年2月1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人物生平
学习经历
早年曾加入中国同盟会。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后入天津北洋政法学堂读书,与李大钊同学。1917年毕业,参与组织 天津市 “新中学会”。1918年考取公费,赴 日本 留学,入 京都大学 学习,曾听 河上肇 教授讲学,开始接触 马克思主义 ,但仍信仰 无政府主义 。
工作经历
1921年回国,在天津参与举办工余 补习学校 ,开展工人运动。同年冬经 李大钊 介绍以新中学会代表身份赴 苏联 ,1922年初在莫斯科出席 远东 各国共产党和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不久回国,经李大钊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3月12日参与领导成立社会主义青年团天津支部,被推为主任。后转去杭州政治专门学校任教员。9月,中共杭州小组成立,任组长。同年冬返回 天津市 任中共天津小组组长,领导筹建青年团天津地委。1923年春仍到 杭州市 任教,6月赴 广州市 列席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参加 国民党 改组工作。
1924年1月在广州出席国民党一大,任大会宣言审查委员会委员,被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不久返回北方开展工作。4月, 中国国民党 北京执行部成立,任青年部(学生部)部长,积极协助 李大钊 领导 北方地区 国民党改组工作。参与组织成立国民党直隶省党部,任常务委员。主持 北京 、 天津 的 学生运动 。1925年参与领导国民会议促进会活动,推进 北方地区 国民革命运动。同年秋赴 广州市 任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1926年1月出席国民党二大,在大会上报告北京反日斗争情况,继续被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此后在 国民党 中央机关工作。1927年6月下旬参加郑州会议,任国民党开封政治分会委员。第一次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失败后,同中共脱离组织关系,长期从事农村合作社理论的教学和研究,是 中国 最早讲授合作社理论的学者之一。1933年在 北平市 参与为 李大钊 烈士举行公葬和立碑的群众活动。
抗日战争 时期参与组织工业合作协会,后任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副总干事。 解放战争 时期,积极参加爱国民主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监事会 副主任等职。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1982年2月1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人物轶事
于树德,字永滋,1894年2月29日出生于 河北省 静海区 唐官屯村。早年参加同盟会,投身 民主革命 。1917年毕业于直隶省立法政专门学校。参加“新中学会”,结识周恩来,在1918年东渡 日本 求学前曾资助周恩来赴日留学。于树德在 京都大学 攻读 经济学 ,开始接受 马克思主义 。1921年回国,在 北京大学 执教,和 李大钊 成为挚友。1922年6月,经李大钊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
于树德也是我国早期合作社思想的传播者之一,对合作社的理论颇有研究,发表了许多论著。1920年起他就著有:《农荒预防与产业协济会》、《产业协济会之经营》、《我国古代之农荒预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等论文;1921年出版《信用合作社经营论》,又名《平民银行论》;1929年出版《合作社之理论与经营》;1930年出版《消费合作社之理论与实际》;1934年出版《合作讲义》等等。除发表著作外,他还用讲课的方式,传播合作社思想。1926年5月至9月,毛泽东任第六届广东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期间,开设的“农民合作概论”一课,就是于树德讲授的。
他不仅大力传播合作社思想,而且长期从事合作社工作,是我国近代信用合作运动的先驱者之一。1923年,他受聘于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担任合作指导员,在河北 香河县 利用救灾总会的赈灾款,首次建立了 德国 雷发 式的农村信用社。奉行“救灾不如防灾,防灾之要义在于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的思想。而且多次派人到国外考察,学习外国成功经验,举办合作讲习会。到1928年,全国信用合作社发展到569个,社员13711人。发展速度惊人,当时远远超过德国、 日本 等国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速度。1932年10月,他又担任该会代理农利股主任兼任利用组组长。 抗日战争 期间,他担任过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的副总干事。 新中国成立 后,他应毛泽东、周恩来邀请,由南方来到北京,历任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监事会副主任。
人物论点
于树德的合作社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论点:
一、合作社并不能消灭 资本主义 ,认为通过合作社就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的合作主义思想,实际上是一种 改良主义 思想。 五四运动 以后,我国许多爱国的仁人志士,为了抵抗 帝国主义 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剥削,纷纷奔赴西欧和 日本 ,寻求救国之道。有的主张科学救国,有的主张教育救国,也有的主张合作社救国,认为合作社是消灭资本主义的最好办法,不要进行激烈的革命斗争,也不侵犯有财产人的权利,不充公一个人的财产,只用合作社这种和和平平的方法,就可以改造社会,达到世界大同。所以合作社运动,一方面是经济改造,一方面是社会革命,到那时 资本主义 不推自倒,同样,不谈 社会主义 而社会革命已奏凯旋。于树德根据 马克思主义 的观点,批判了这些合作主义的思想。他指出,以为合作社组织可以代替资本主义组织是错误的。想要只凭合作社来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合作社的目的不在于推翻资本主义,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的社会 经济体系 ,只能使劳动者通过互助合作,缓解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一时的困难,借此组织以维持其生存于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而已。
二、 资本主义国家 和 殖民地 的合作社是为其社会制度服务的,所以受到政府的提倡和鼓励。由于合作社不能推翻 资本主义 ,却可以缓解劳动者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所以欧美各国政府“无不提倡而奖励之”。这些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立法,把合作社的活动限制在其利益许可的范围内,就可以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经济正常运转的目的。至于 日本 侵占我国 台湾 期间办的合作社,于树德直截了当地指出是殖民地性质的。台湾合作社是在日本侵占时代 殖民 政策之下发展起来的,日本人之所以要卖力地扶植台湾合作事业,目的就是要借此掠夺台湾的资源。就好像“要喝牛奶,就得饲养 奶牛 ,要吃 鸡蛋 ,就得饲养母鸡,牛越壮奶越好,鸡越壮蛋越好”,这就是日本扶植台湾合作事业的根本道理。
三、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组织。于树德说,在农村可分为“豪农富户”和“贫农小户”。豪农富户把田地租给别人耕种,自己吃租,又有钱财,可以放债收利,还可乘机并吞贫农田地。而贫农小户大没有半亩田,只能佃种他人田地,每年必须先除去佃租后才是自己的。所以要救济这些小农,只有使他们结合起来,互助互济,这就必须组织合作社。
四、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于树德在论述了合作社的共性后,还论述了各种合作社的特性:信用合作社,也称平民银行。它既是对农民的放款机关,也是农民的储蓄机关。农民可以通过信用合作社得到低利的贷款和高利的储蓄,在经济上享受较大的利益;购买合作社,可分为两种,一是 生产资料 的购买合作社,也称原料合作社,一是消费品购买合作社,也称消费合作社。这种种合作社在农村大都合并经营,统称购买合作社。主要是减少商人的中间剥削。买到价格低、质量高的生产和生活用品,还可节省劳力。贩卖合作社,就是将社员自己生产的物品通过合作社贩卖出去,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商人的中间剥削。生产合作社和利用合作社,是农民组织一个合作社共同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制造,以增加产值,获得更大收益。
五、在发展各种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联合社。于树德认为,合作社发展起来以后,同类型的合作社就应该联合起来,组织各种合作社联合会。联合会的任务是,帮助会员社改善业务,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如各村信用社联合起来成立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县联合会组织成功之后,再往上联合,直至组织全国联合会。他在 华洋义赈会 担任合作指导员期间,就推动 河北省 许多县成立了合作社联合会。
六、对 中国 早期合作社 历史分期 的看法。于树德认为,中国合作运动,诞生于1919年的 五四运动 ,到1934年他写《中国合作社之进展》时,已有15年,这15年大体可分为4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合作思想传播时期,从1919年到1925年。当时传播合作思想的,个人方面有朱进之、徐沧水、 薛仙舟 等,团体方面有平民周刊社和平民学社。第二个时期为合作组织实验时期,约从1924年至1928年。当时, 华洋义赈会 提倡,把 河北省 作为试验区,发展了信用合作社,对全国起到了很好的影响作用。第三个时期为政府推行合作时期,约从1928年至1933年。 国民政府 以政府力量推行合作社。第四个时期是合作运动全盛时期。此时,合作社大大发展,成为一股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