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全国性民间团体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ChinaEducationAssociationforInternationalExchange,CEAIE)成立于1981年7月,是中国教育界开展民间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的全国性组织,旨在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发展历史

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批准教育部和外交部报告,同意成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1982年

与美国 州立大学 与学院协会签订第一个中外教育民间合作协议。

1982-1983年

江苏省 、 上海市 等地开始筹建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1984年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理事会由97名理事组成,黄辛白任会长。自此,协会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1985年

协会秘书处开始独立办公。秘书处逐步从国家教委外事局承接民间教育交流的有关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师生文化交流(CEAIE-AFS)项目”。

1987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徽标 正式启用。

1988年

国家教委批准协会设立“中国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

1989年

国家教委召开办公会,就协会的发展方向,工作内容等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二届理事会由76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黄辛白为会长。

1990年

全国二十一个省市成立地方协会。

1991年

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在民政部正式注册;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纪念成立十周年大会”举行,回顾总结十年发展历程。至此,协会秘书处与16个国家及地区的60多个民间组织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

1992年

协会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有关机构联合发起,首次举行“ 华夏 园丁大联欢活动”,开启与 港澳台 地区的民间教育交流活动;

北京大学 、 清华大学 等高校及一些全国性的教育组织相继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1993年

协会首次在 天津市 召开地方协会 秘书长 会议,建立有关工作会议制度。

1994年

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三届理事会由94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 李滔 为会长;

协会秘书处正式在京成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中心”;

经 国家外国专家局 批准,协会成为教育领域首家具有实施“境外培训资格”的全国性单位,开始针对各级各类教育策划并实施了一批境外培训项目。

1995年

联合国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协会举办“妇女与教育”非政府系列论坛。以此为标志,协会开始参与国际多边民间交流活动。

1996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纪念成立十五周年大会”举行,回顾总结十五年发展历程,国务院总理李鹏、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等国家领导为协会题写贺词。至此,全国26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成立了地方协会,另有7个市级协会,共计77个会员单位。

1997年

国家教委进一步明确协会秘书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

1998年

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在北京举行。第四届理事会由110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 柳斌 为会长。

1999年

协会与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合作启动“中澳大学校长能力建设项目”,在高校领导能力海外培训中创新采用“ 影子 校长”培训模式。此后,协会又与 英国 、 加拿大 、 新西兰 等国开展了各级各类校长领导能力建设项目。

2000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经修订后公布;

协会秘书处正式在北京成立“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首届“中国国际教育论坛暨 中国国际教育展 ”(“中国国际教育年会”的前身)举行。

2001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纪念成立二十周年大会”在京举行,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等国家领导为协会题写贺词;至此,协会会员单位增长至90个;

“ 1+2 +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启动,首次引入中美高校课程衔接、 学分 互认 培养模式。

2002年

协会组织国内高校赴 俄罗斯 举办首届“21世纪中国高等教育展”。自此,协会大规模“走出去”活动蓬勃发展。

2003年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五届理事会由198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 柳斌 为会长。

2005年

协会与日方机构签署协议共同举办首届“ 中华全国日语演讲大赛 ”,自此,协会开始以比赛形式开展全国性的、大规模双边人文交流活动。

2006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二十五周年庆祝大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庆祝会,国务委员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发来贺信。教育部部长 周济 出席并致辞,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做了题为“中国教育的对外开放”的发言。至此,协会有会员单位145个。协会秘书处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70个组织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

经 联合国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批准,协会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协会成为“ 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 ”团体会员单位。

2007年

协会首届“地方院校教育 外事 干部培训研讨班”开班,开始了有规模、持续性的战线干部培训;

协会与 浙江师范大学 共建非洲研究院,成为协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第一个研究机构。

2008年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 中南海 会见由协会负责组织的地震灾区中小学生赴俄疗养代表团;

协会正式成为 联合国 新闻部合作伙伴;

协会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编制人数大幅扩大;

由教育部、财政部专项设立,协会开始实施“ 高职院校 领导海外培训项目”。该项目是“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

2009年

协会获得 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咨商地位;

协会创办教育国际交流资讯类杂志《国际教育交流》。

2010年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六届理事会由256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章新胜为会长;

“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建立,协会承担其中重要人文交流项目。此外,协会还积极承担中俄、中日、 中欧 、中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间人文交流项目;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中心”更名为“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 ”。

2011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国务委员(时任)刘延东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确定了协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韩启德、蒋树声、林文漪等国家领导为协会题写贺词;

协会成为 联合国 学术影响力项目成员。

2012年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委员会成立。

2013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职业技术教育国际交流分会和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成立;

协会获得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5A等级称号。

2014年

教师进修分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和 中学 教育国际交流分会成立;

开始承担教育部五项委托职能( 中外合作办学 质量认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管理、外籍教师招聘服务、涉港澳台民间教育交流活动和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评选);

“国际青少年人文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国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管理委员会”;

吸纳 北京建筑大学 等29个单位为团体会员。

2015年

1.在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下,协会策划并开展了“知行中国”和“千校携手”项目,在第六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期间,刘延东 总理 在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专程接见了首批知行学者。筹办首届“中美未来职业之星 夏令营 ”活动。

2.在第三次中英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会议期间,协会与 英国文化协会 签署谅解备忘录,启动“中英伙伴学校交流计划”和“英国大学生来华实习项目”。

3.在中欧人文交流机制下,协会开展了2015年 米兰 世博会 青少年文化交流系列活动。

4.受教育部国际司委托,协会首次开展“ 高等教育国际化 发展状况调查”工作。

5.协会制定出台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认证标准。

6.协会承接 校园足球 外教聘请工作。

7.协会正式成为东南亚教育部长组织附属会员。

8.宗瓦副秘书长成功连任 世界职教院校联盟 常务理事并当选副主席。

9.协会获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016年

1.协会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 100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年度报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报告》。

2.协会完成首批28所试点院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工作。

3.协会承担《2016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和《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规划(2016-2020)》编写工作。

4.协会召开第六届理事会,刘利民同志担任第六届理事会新任会长。

2017年

1.协会正式启动“中国-东盟 职教 合作联盟”并发布联盟《贵阳共识》。

2.协会完成《第七届理事会事业发展规划》、《章程》修订工作。

3.协会承担《2017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工作。

4.在中日建交45周年之际,受我驻日使领馆委托,协会接待了“ 日本 高中生访华团”“亚细亚大学交响乐访华团”等团组来访。

5.协会启动认证机构资质申请工作。

6.组织编写留学中国全英文对外宣传手册。

2018年

1.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协会获得教育服务认证机构资质,12人获得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批准,注册为首批 服务认证 审查员,协会成为教育部直属单位中唯一有资格开展教育服务认证业务的机构。

2.协会获批国家标准委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单位。

3.教育部批准协会秘书处在办公室加挂“人事处”牌子。

4.协会获批保留并使用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 名称。

5.协会成功申办在中国大陆首次举办2019 亚洲 科学夏令营活动。

6.协会承担教育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申请初审工作。

7. 沈雪松 副秘书长成功当选世界职教院校联盟(WFCP)副主席,负责推进 亚洲 区域工作,成为当选此职务的首位亚洲女性。

8.协会成立第七届理事会 财经 委员会、“ 双一流 ”建设高校 国际化战略 咨询委员会委员、“ 一带一路 ”咨询委员会。

9.协会成立未来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教师教育 分会、“双一流”建设高校国际交流分会。

10.协会制定《交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交流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11.协会秘书处推进暖心“实事工程”项目获2018年度教育部直属机关“优秀创新工作案例”。

12.编写完成全英文来华留学宣传手册。

2019年

3月18日 刘利民 会长在京会见 爱尔兰 教育和技能部部长乔·麦克休。

4月19日至5月30日教育部党组第六巡视组对秘书处进行了巡视。

5月12日至21日接待 “海洋”全俄儿童中心 教师一行 36人 ,分别访问 北京 、 四川省 、 陕西省 ,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四川 省委书记 彭清华 、 陕西省 副省长梁桂接见代表团,5月20日刘利民会长在民族饭店锦绣宫出席“海洋”全俄儿童中心教师代表团座谈会及欢送仪式。

6月4日至9日应 俄罗斯 塔斯社和俄罗斯科学与高等教育部邀请, 刘利民 会长赴俄罗斯出席第23届 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 框架下的“教育全球化:大学与城市”专题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并参加由中国光明日报社和俄罗斯塔斯社共同主办的高访配套活动“中俄互评人文交流领域十大杰出人物”揭晓仪式, 刘会长 作为中方评委会联合主席宣布俄方获奖名单,同时获评 俄罗斯 塔斯社评选的中俄人文交流领域中方十大杰出人物。

6月14日至8月底协会秘书处进行“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6月26日由中国教育部与德国 联邦教育 和研究部共同主办,协会与 德国航空太空中心 承办的“中德 职教 创新对话论坛”在德国柏林举办。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和德国联邦教研部长卡利切克共同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来自 中德 两国政府、职教行业、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代表150余人出席论坛。

6月28日至7月7日 刘利民 会长率团赴 日本 、 马来西亚 和 柬埔寨 访问。访日期间, 刘利民 会长接受 樱美林大学 名誉博士学位,出席第十五届中日高等教育交流研讨会暨 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 第四次会议,出席首届中日青少年 奥运会 漫画展开幕式。访马期间,先后与教育部部长 马智礼马烈 及人力资源部部长古拉会谈,见证协会与马来西亚全球教育服务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访柬期间,与柬埔寨劳工与职业培训部国务秘书毕邵潘会谈,见证了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与柬埔寨国家技术培训学院牵头的中柬职教联盟签署合作 宣言 。

7月28日至8月3日第十三届亚洲科学夏令营在 汕头市 举行。来自28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0名师生参加。 刘利民 会长作为组委会主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包括 杨振宁 、 屠呦呦 在内的16位中外科学大师参加活动。

10月16日协会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三次理事大会召开。 刘利民 会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月17日至20日第二十届中国国际教育年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出席会议。刘利民会长主持全体大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3000余人参加。 日本 为年会主宾国。教育展吸引来自38个国家的院校参展。年会期间成立教育与女性 可持续发展 专家委员会,召开 融合教育 国际交流分会成立仪式暨第二届“无障·爱”融合教育国际研讨会,启动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 临床医学 专业( 英语 授课)本科教育质量认证及高职院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项目等。

10月28日由协会与全墨 高等教育协会 共同组织的第三届中墨 大学校长论坛 在 墨西哥城 召开。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中国驻 墨西哥 大使 祝青桥 出席会议并致辞。

11月14日正式公布授予高等学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的22所院校名单,将认证结果报送教育部国际司和相关省(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 ,标志着高等学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正式启动后的首批认证的完成。

12月22日协会“ 一带一路 ”教育国际交流分会在 复旦大学 成立,召开“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推进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一带一路”教育国际交流论坛。

截止到12月完成首批“国家‘工匠之师’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5个专业12个团260人培训任务。

2023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官微11月13日消息,2023年9月18日至20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CEAIE)与 美国国际教育协会 (IIE)在疫情后共同举办中美高等教育合作对话会。对话会在美国举行,来自中美两国的大学校领导应邀出席。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协会宗旨是:积极推动 中国 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基本任务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同各国、各地区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企业、基金会及其相关人士等,在 平等互利 友好的原则下,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国教育国际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 和中国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联合构成非官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的网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该网络的中心,具有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以及单列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责任。

成员和合作伙伴

1991年由中国民政部批准为全国性社团组织。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71位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

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6个市有地方协会。目前的团体会员单位共809家,包括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在国内项目合作伙伴单位1,000多个。

秘书处与5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权威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

组织结构

组织会员

全国已有31个省区、自治区、 直辖市 建立了地方协会,有11个城市建立了独立的市级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现有145个团体会员单位,与53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的交流合作关系。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经费来自五个方面:通过执行项目的管理费用;通过对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报酬; 会费收入 ;募集 基金 ;国内外捐赠和其它。

机构设置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国各地教育国际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 、团体会员单位、有关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企业、 金融界 热心教育交流事业的人士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三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 为秘书处,组织机构为:

办公室(人事处)

──工会、老干部、港澳台事务

财务基金部

会员工作部

国际合作部

综合与研发部

──来华留学 项目办公室

──文化教育创意 研发中心

教育服务认证部

职业教育 与培训部

学术交流与研究部

──中外师生交流项目办公室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EducationAssociationforInternationalExchange,缩写为CEAIE。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教育国际交流的学校、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中外人文交流事业的发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满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代表中国教育界同各国(地区)教育界开展非官方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民间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国际交流项目,促进中国同各国(地区)各级各类教育组织、机构和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涉外教育行业自律,经政府 有关部门 批准,依法依规从事涉外教育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涉外教育的认证和评估等质量保障工作;

(三)开展国际教育领域学术研究,编辑教育国际交流相关 出版物 ,发布涉外教育领域相关报告和信息,为政府、社会和学校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发挥智库作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开展涉外教育培训、会议、展览、评比、竞赛等活动;

(五)指导和支持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开展工作,为会员发展提供服务;

(六)管理和使用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

(七)开展与本协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参与推动本协会事业发展、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任务。其中, 营利性组织 须与本协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四)在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年满18周岁且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热心协会事业发展、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任务;

(四)在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五)须有两个会员或一个理事会成员推荐;

(六)满足本协会对个人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 会员证 。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按照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本协会设附属会员。与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有一定关联并参与本协会开展的项目和活动,但尚不完全具备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成为附属会员。附属会员履行会员义务,享有本章程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会员权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审议 监事会 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协会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变更、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5。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指导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常务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协会常务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可在届中增补、变更、罢免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 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 法定代表人 由秘书长担任,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议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的募集和使用;

(五)批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会长批准;

(六)决定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的管理和使用;

(八)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实施情况,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长 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 财务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 或建议;

(二)对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 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督教育 国际交流基金 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五)向教育部、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方为 有效。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教育部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监事会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本协会的领导下按照本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 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 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 法定代表人 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

第五十条本协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协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教育管理 党员,引领群众,团结和凝聚教育 外事 工作者,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教育部党组织的指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 有关部门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五十八 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5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设成就

2006年,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 联合国 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2008年,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为“联合国新闻部 非政府组织 合作伙伴”。

2009年,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咨商地位”。

2011年,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为 联合国 学术影响力项目成员。

参考资料

  1.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与美国国际教育协会发出联合声明:鼓励中美高等教育机构恢复交往 百家号 2024-02-21
  2. 概 况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015-08-03
  3. 章程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