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县,原为清朝末期设置的长春府,属于 吉林省 。 最初属于蒙古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游牧地。嘉庆五年(1800年)设立 长春厅 , 隶属于 吉林将军 , 与县同制,驻地在新立屯(今 长春市 新立城镇 ),即长春厅。 爱新觉罗·旻宁 五年(1825年)迁至宽城子(今吉林省长春市老城区)。 光绪 八年(1882年),长春厅的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兼理事衔。 光绪十五年(1889年)春,朝廷准长春厅升为长春府, 下辖 农安县 。 宣统 元年(1909年)四月,长春府成为西南路道驻地,农安县直属西南路道。 中华民国 成立后,民国二年(1913年)废除长春府,改置长春县。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 成立后,地方行政单位设置、体制、官署名称和官吏称谓等,都发生了变动。
民国二年(1912年)三月长春府改为长春县,府衙署改名长春县公署,县公署内设内务、财务、教育、实业四个科,科下设股。县分三等,长春县是一等县。首任长春县知事是长沙人苏鼎铭。
1913年,长春县辖5个区、80个乡、1573个自然屯。
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长春县划属 吉林省 吉长道所辖。
民国十八年(1929年)废道制,长春县直属 吉林省 。
1952年10月14日长春县撤销,辖区并入 长春市 。
地理位置
原为清朝末期设置的长春府,属于吉林省。
行政区划
1929年改设10个区,即一区( 卡伦湖镇 )、二区( 子沟)、三区(万宝)、四区(鲍家)、五区( 合隆镇 )、六区(四间房)、七区( 双城区 )、八区(龙玉)、九区(双龙台)、十区(长春堡)。
人口
557778人(1926年)。
交通
在县城里有21条街、27条胡同;在商埠地内有18条路、5条街、27条胡同;在铁路附瞩地内有18条通、 24条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