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离( 英语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指的是宗教权力和国家、政府统治权力的分割,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 国会 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 宗教自由 之法律。”此外国家力量不得援助、助长、压迫各宗教团体。
政教分离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源于 欧洲 摆脱宗教控制的 科学革命 、 启蒙运动 、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并成为欧美政治学说主流观点。
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然有宗教背景浓厚的 政党 ,不论是佛教、 基督教 、 天主教 或 伊斯兰教 。
宗教势力仍对政府有影响力,不少政治人物与宗教团体有一定程度上的关系,宗教团体仍有力影响政府。
出现时期
这种自文艺复兴时期开始的“社会的 世俗化 ”的原因,主要是 世俗主义 的广泛传播。例如 盖洛普公司 国际千年调查表明,只有六分之一的欧洲人按时去礼拜,不到一半的人认为“ 雅威 ”“非常重要”,大约40%的人相信存在一个“人格化的上帝”,绝大多数人承认自己有宗教信仰。同时,数据表明“去 基督教 化”的秋千在 欧洲 已经慢慢的向相反的方向摆动,很多 英国 教会重新建立,在欧洲大陆新教也开始有更多的经费,这些都表明了欧洲世俗化开始减弱,毕竟欧洲是基督教的发源地。
在 基督教 占统治地位的 北美洲 、 南美洲 和 澳大利亚 三块大陆,宗教的影响比欧洲高得多。 美国 宣称自己是一个基督教国家,不过很多国家认为美国的很多社会风俗反映出她的保守和英国特色( 维多利亚女王 统治的特色)。总的来说,相对于 欧洲 国家,美国倾向于 基督教 保守派,这是因为初期基督教主要是在美国中西部和南部建立和发展的。
发展
美国
在美国,宗教与政治制度虽然具有密切关系,但宗教作为公民私人信仰事务不能侵入国家所代表的政治领域和公共事务领域,不能与政治权力形成竞争或结盟关系,只能在自身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只有在这个领域内才有 宗教自由 可言。而对国家而言,宗教问题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国家不应当去干涉公民的私人信仰事务,而应该在各宗教和教派间保持中立。 美国 通过宪法来规范政教关系。其宪法第六条规定:“在美国,宗教测试不得作为任何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 宪法第一修正案 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
南美洲
南美洲 历史上以 天主教 为主,可最近80多年,很多国外 基督教 传教士是她经历了一次深刻的福音派和 圣灵降临派 (Pentecostal)的影响。例如,巴西是南美洲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天主教国家和信仰福音派的国家,一些世界性的基督教集会在巴西举行,巴西也是南美洲较早的政教分离国家。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经历了 英国 式教会的复兴以及福音派的发展壮大。澳大利亚教会的根基是英国式的,其教会的发展并不受此限制,有很多宗教节目甚至通过 卫星 向世界传播。
中国
中国历史 上并未形成政教分离体制 。民国初年, 孙中山 主张政教分离。他在《复高翼圣韦亚杰函》中提出“政教分立”是“近世文明国”的“公例” ,因为从发挥宗教的作用上,只有政教分立,宗教才不受政治的“纷扰”,使“信教”和“传教”“皆得自由”,教会能“发挥其真美之宗旨”;从历史经验上,近代以后一些有“野心”的国家,以传教士为“前驱之谍”,或是外国传教士“溢出范围,涉及内政”,进行侵略活动;从现实上,宗教“不免有麻醉青年及被 帝国主义 利用的可能” 。
当代 中国 从自身的政治制度和 国情 出发,实行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教分离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作为现代宪政基本原则的政教分离原则予以排斥,而是在坚持中国立场的同时持一种借鉴与包容的开放态度。当代中国作为 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对宗教抱以宽容的态度,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也通过积极地适应现代社会而得到新的发展与进步。国家法律为宗教适应 社会主义社会 提供了丰富的形式 。
意义
政教分离制度虽已成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和宗教传统的原因,即使在制度起源地的西方国家也并无普遍模式,况且这一制度也并非尽善尽美。 现代社会的趋势是向追求客观真实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宗教与政治势力不互相干涉,政治决定不受宗教势力所影响,也使科学与之彻底分离,以客观的态度对待客观事物,而且为了确保 科学教育 体系不受宗教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对宗教会采取 无神论 或中立态度。政教分离对保障 宗教自由 有一定程度的帮助,确保不同的宗教可以有 自由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