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左寺,官署名。明清大理寺所属机构。
正文
官署名。明清大理寺所属机构。大理寺自 明朝 始分设左、右二寺,分理刑狱。二寺分工,明初多次变动。 永乐 定都北京后更定为左寺管南北两京刑名,右寺管顺天府、应天府、南北直隶和各省刑名。 万历 九年(1581),以二寺事务繁简不均,改按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所管划分, 浙江省 、 福建省 、 山东省 、 广东省 、 四川省 、贵州六司道归左寺, 江西省 、 陕西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湖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云南七司道归 右寺 。清沿明制,以 沈阳市 、 江苏省 、 安徽 、浙江、山东、四川、广东、 贵州省 各省刑名属左寺,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 湖南省 、陕西、 甘肃省 、广西、 云南省 各省刑名属 右寺 ;在京各衙门、顺天府及直隶刑名则由二寺各分管一部分。二寺设官,明为左、 右寺 正各一人,左、右寺副各二人,左、右评事各四人。清为左、右寺丞,满、 汉军 、汉各一人; 左、右评事,汉各一人。凡刑狱案件,俱先由二寺官各按所管核拟,然后呈堂定拟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