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根本政治制度 ,是中国 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是 社会主义 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 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 民主选举 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地方 各级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即 国家权力 机关 ,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 国家机关 ,行使国家权力的 政权组织形式 。

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 中国 共产党 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 巴黎公社 和 苏维埃 制度 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 民主革命 时期 革命根据地 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一是各级人大都由 民主选举 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 国家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不同于西方的 总统制 和内阁制,后两种政体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是互相制约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单向的,前者监督后者,后者对前者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政治制度,它有着制度应有的优势: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 国家权力 的统一,发挥二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等。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机构实行 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历史发展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早在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时期,在中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已出现过 罢工 工人代表大会和 农民协会 等组织。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时期,中国人民武装割据,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 时期, 抗日根据地 的民主政权组织为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

解放战争 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代表会议很快地在全国基层发展起来,后来成为 人民代表大会 召开以前政权组织的过渡形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 国家权力 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 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 中国 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 国家权力 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了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 中国 国家机构的五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 文化大革命 ”期间,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 中国 的 社会主义民主 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改革开放以后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之外,对于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1.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立;

2.规定 国务院 及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3.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 武装力量 ;

4.规定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以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

5.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扩大地方职权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6.改变 农村人民公社 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以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7.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等职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这在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现行宪法关于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掌握和行使 国家权力 ,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三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 民主化 、科学化;围绕 改革开放 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中国 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 人民民主专政 和 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

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全国人大;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人大;乡、 民族乡 、镇人大。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中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 直接选举 。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代表任期

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

人大常委会

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 常设机关 ,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其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省级一般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级一般为13—35人,人口特多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一般为11—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2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别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分别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乡级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选出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受其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可以设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办事机构

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

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若干工作委员会等。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职权范围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 国家权力 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 政党 、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宪法的修改,须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 国务院 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 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 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 最高人民法院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 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 社会主义 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 和 婚姻自由 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 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 社会主义 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 和 婚姻自由 等各项权利。

人大代表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 质询 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 人身特别保护权 。

(8)代表特权。

议事流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的一般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

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 国务院 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 民族乡 、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制度优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 的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 。在现阶段,除少数敌视和破坏 社会主义 制度的敌对分子和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 者外,全体 中国 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 社会主义 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全国各民族、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根本利益。保证全体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按照 民主集中制 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它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

它的具体表现是:

①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 法律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 国家权力 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的各种重大事项。

②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它组织 国务院 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 中央军事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别行使军事统辖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所有这些机关都要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③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 国家权力 的 常设机关 。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它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 为人民服务 。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体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配合。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它既保证了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 民主集中制 组织和运行的,所以它保证了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同整个 社会主义 制度一样,逐步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资料

  1. 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06-04
  2.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 央视网 2013-03-10
  3. 人大知识 | 《地方组织法》解读之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 2025-09-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国政府网 2013-03-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