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芳,男, 汉族 ,1958年2月出生, 平乡县 人,曾任 河北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河北省 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1975年2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 ,工程硕士学位, 高级工程师 。
2016年12月28日,被开除党籍公职。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1978年10月-1982年08月, 武汉科技大学 (现 武汉科技大学 )冶金系炼钢专业学习;
1999年9月-2002年7月在职攻读 北京科技大学 冶金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
工作经历
1975年2月参加工作,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职称。
1982年08月-1994年05月, 邯钢集团 总厂二 炼钢厂 技术员、转炉工段副段长、铸锭工段、转炉工段段长、生产科科长;
1994年05月-1995年11月,邯郸钢铁总厂二炼钢厂副厂长;
1995年11月-1998年01月,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炼钢厂厂长;
1998年01月-2002年07月,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2年07月-2003年03月,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03年03月-2005年12月, 邯钢集团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董事、党委常委;
2005年12月-2008年07月, 唐山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2008年07月—2013年12月, 河北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4年01月—2016年12月, 河北省 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社会任职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 委员
河北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7月19日,据河北省纪委消息: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王义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8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 王义芳 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6年9月,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法逮捕
2016年12月13日, 河北省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义芳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双开
2016年12月28日,据河北省纪委消息:经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 批准,河北省纪委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义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义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因公出国之机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经商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经 河北省 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 批准,决定给予王义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责令其退赔公款旅游费用;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要成就
曾创造了闻名全国的“ 邯钢集团 经验”,在担任 唐山钢铁集团 集团 总经理期间推进了唐钢、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钢的 三钢 合一。并在全球钢铁并购重组愈演愈烈的强势冲击下,推动唐钢集团、 邯钢集团 强强联合,成立 河钢集团 。
社会活动
中国钢铁协会副会长, 河北省 冶金协会会长。
获得荣誉
1999年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授予全国优秀质量管理推进者
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2001年被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科学技术厅、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 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授予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2004年被 河北省人民政府 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
2005年被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 授予“河北省优秀企业家”
2008年荣获全国“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