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奕(342年——386年10月16), 字 李率泰 , 晋成帝 司马衍 与 章太妃 (后为周太妃) 之子, 司马丕 司马丕 同母兄弟, 晋朝 第十一位皇帝, 东晋 第七位皇帝。
咸康 八年(342年),司马奕出生,被封为 东海王 , 升平 五年(362年)被改封为 琅琊王 ,此前二十年间先后担任 散骑常侍 、镇军将军、 车骑将军 、 骠骑将军 、 开府仪同三司 等职位。 兴宁 三年(365年), 晋哀帝 去世,无子嗣,于是司马奕受 褚蒜子 诏令继位, 年号太和。 太和六年(371年)11月, 桓温 利用床 之事向褚太后诬陷司马奕,之后司马奕被废为 东海王 ,后再被贬为海西公,史称晋废帝。
太元 十一年(386年)10月,司马奕四十五岁,在 吴国 去世。司马奕在位期间,对内实行两次大赦,对外与北方的 前秦 苻坚 、 前燕 慕容暐 等少数民族政权发生交锋,互有胜负。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咸康 八年(342年),司马奕出生,被封为 东海王 , 升平 五年(362年)被改封为 琅琊王 ,此前二十年间先后担任 散骑常侍 、镇军将军、 车骑将军 、 骠骑将军 、开府仪同三司等职位。
即位经历
司马奕兄长 司马丕 司马丕 于 兴宁 三年(365年)二月丙申日(22日)去世,膝下无子, 褚蒜子 (崇德太后)以 琅邪王 司马奕德才兼备为由于丁酉日(23日)下诏令其继位,之后司马奕在百官的迎接供奉下继位,当天就大赦天下。第二年(366年),改年号为 太和 。太和三年(368年)三月初七,实行大赦。
被废经历
大司马 、 荆州市 都督 桓温 掌握 长江 上游的兵权,久有夺取帝位的野心。太和六年(371年)十一月十三日,桓温赴京,计划废黜当今皇帝司马奕另立 新帝 。考虑到海西公素来行事小心,没有什么过错,而利用床笫之事容易对他进行诬陷。他污蔑皇帝在封国时就有 疾,他宠幸的人相龙、计好、朱灵宝,都参与了他的内室之事,使他的两位美人田氏、孟氏生了三个儿子,还草拟了奏章呈给 褚蒜子 ,讲述此事并劝说褚太后废黜司马奕,立 丞相 会稽王 司马昱 。十五日, 桓温 召集百官,宣布太后诏令,废黜司马奕为 驺摇 。 桓温 让都护竺瑶、散骑侍郎 刘亨 收走印玺绶带,司马奕乘牛车出神 虎门 ,百官叩拜哽咽辞别。 会稽王 司马昱继位,改年号为 咸安 。
咸安元年(371年)十一月,桓温杀掉司马奕的三个儿子和他们的母亲。十二月,桓温上奏褚太后想让 东海 王 司马奕贬黜到吴县居住,褚太后不忍东海王成庶人,下诏封司马奕为王, 桓温 上奏建议封其为海西县侯。 咸安二年(372年)正月(此处《 资治通鉴 》与《 晋书 》记载不同,《资治通鉴》12月26日,封司马奕为海西县公;《晋书》咸安二年正月),降封皇帝为海西公。迁居吴县的西柴里,并命令 吴国 内史刁彝保护司马奕,同时派遣 御史 顾允随时监察。
咸安 二年(372年)十一月,民间 道教 组织首领卢悚派弟子 殿中监 许龙到吴县司马奕门前,许龙称太后( 褚蒜子 )派遣自己秘密迎接司马奕返回继位。司马奕最初应允但经过保母劝说后婉拒,许龙再次劝说,司马奕以戴罪之身不敢轻举妄动为由再次婉拒,并怀疑许龙的动机是要作乱,命令手下将许龙捆绑,许龙惊慌逃走。
晚年与逝世
司马奕知道无法再得到皇位,担心遭到祸端,于是对外界事情毫不关心,整天饮酒作乐,沉溺于内宠中,不养育儿子,希望可以自保。当时的人们很同情他。朝廷因为他安于屈辱,不担心他会东山再起。 太元 十一年(386年)十月十六日,司马奕在吴县去世,时年四十五岁。
为政举措
司马奕在位期间,在国内实行两次大赦,改封 会稽王 司马昱 为 琅邪王 ,封 司马昱 之子司马昌明为 会稽王 ,立庾氏为皇后。对外任用 大司马 桓温 北伐 前燕 慕容暐 , 桓温 战败而归,除此之外与 前秦 苻坚 等少数民族政权发生交锋,互有胜负。
人物评价
唐朝 政治家 房玄龄 等在《 晋书 》中评价:“海西公司马奕婉拒 道教 头目许龙帮助自己恢复皇位的请求,甘愿做放逐的臣子,司马奕可以称为柔弱胜刚强,能够享尽天年的人。”
清代 史学家 王夫之 在《 读通鉴论 》中评价:“司马奕没有违背道德的地方,而 桓温 为称帝野心而诬蔑司马奕并废黜。”
人物轶事
司马奕在位期间, 大司马 桓温 想要 北伐 河朔立功,结果在 枋头之战 被敌军击败,致使桓温自己在朝中的威望降低,于是桓温意图废黜皇帝,之后其诬陷皇帝司马奕为阉宦,且道德败坏。司马奕惧怕 桓温 的势力,经常为此感到焦虑,于是他召见术人扈谦进宫卜 算卦 ,卦象显示 晋朝 皇室的天下有如盘石一般坚固,但司马奕自身有将来被逐出皇宫的迹象。不久之后,果然如卦中所言,司马奕被 桓温 废为海西县公,贬黜到吴县居住。在吴县期间,司马奕整日沉迷酒色,装疯卖傻,生有子嗣也不养育,以此终养天年。
相关人物
研究书目
《晋书·卷八·帝纪第八》
《魏书·列传第八十四》
《资治通鉴·卷一百一》
《资治通鉴·卷一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