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设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 ,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 ,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 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 上级人民法院 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 市辖区 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和 经济审判庭 ,庭设庭长、 副庭长 。 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 人民法庭 。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 上级人民法院 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 民事纠纷 和轻微的 刑事案件 ;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专门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 中国 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 审判权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 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 行政区划 建立的 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院长并不是经过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而是由 最高人民法院 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主要任务
最高院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全国刑事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商事纠纷,以保卫 无产阶级专政 制度,维护 社会主义 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以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工作原则
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被告人有权力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 审判员 组成 合议庭 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 民事案件 、轻微的 刑事案件 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 民主集中制 。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 两审终审制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 上诉期限 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和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的 第二审案件 的判决和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管辖制度
死刑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再审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 主要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在上海浦东调研工作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监督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 上级人民法院 监督。
机关人员
审判人员
法官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 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 审判员 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 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 。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 和 审判员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 直辖市 内设立的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 、 审判员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 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司法人员
有 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 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 审判员 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 执行员 ,办理 民事案件 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 刑事案件 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 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 司法警察 若干人。
工作时间
法院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周末不上班,节假日休息。每天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地情况、冬夏季节有所区别。夏令时:上午8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时。冬令时: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不同地区法院上班时间不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