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根据 国际法 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 外交豁免权 )。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概念简介

治外法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治外法权可以与 领事裁判权 划等号,或者分为和平的治外法权和强加的治外法权两种。另一种说法则认为,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有本质的不同:领事裁判权是一国 侨民 在外国脱离该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而治外法权是一种 国际法 承认的、根据各国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确定的针对外交人员的权利,某国在一国的外交人员代表了自己的国家,根据国际法 国家豁免 的规定,外交人员不受该国司法管辖的豁免权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我国《刑法》第11条也肯定了这一点。

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 管辖权 也称治外法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 领事裁判权 。

分类

传统惯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相给与的,主要包括:

1. 外交豁免权 国家元首的正式访问

2.停靠在本国港口的外国的公共船只

3.停在本国机场的外国飞机

4.强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 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 国, 埃及 , 日本 , 摩洛哥 , 伊朗 , 泰国 和 土耳其 ,以这些所谓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借口,采取强压的方式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肆意践踏所在国法律。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 刑事案件 的权利,即 领事裁判权 。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随着 中国 国际地位的提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被废除。1917年, 德国 和 奥匈帝国 因 第一次世界大战 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24年 苏联 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 美国 和 英国 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意大利 和 日本 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当 法国 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非外交人员的单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在中国完全废除。

军事基地 相关的治外法权

美国在一些国家设立军事基地,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

废除

废除在华治外法权

抗日战争 时期美、英两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事件。

1941年 太平洋战争 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国,而中国与英美等国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与《大西洋宪章》和《二十六国联合宣言》精神不符,而且由于中国沿海地区被日军占领,不平等条约已失去实际意义,因此,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

美国 鉴于中国是抗击 日本 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8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并将此意及美方拟就的简明条约草案通知 英国 。9月8日,英国正式复告美国,亦认为废除在华治外法权之时机已到。于是,10月9日美、英两国政府分别通知 中国 政府,声明愿即时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

1942年10月10日, 蒋介石 在重庆宣布美、英两国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1942年10月24日,美国即向中国驻美大使馆提出《中美条约草案》,30日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亦向中国外交部递送《中英条约草案》。中国外交部先后分别向美、英两国政府提出修正稿,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完成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的修定,并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和重庆签字。

中美条约八条;中英条约九条,并有附件四条。同年5月20日,经中、美、英 三国 政府正式交换批准,完成条约上的最后手续,并立即生效。根据中美、中英条约,取消了美、英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

① 领事裁判权 ;

② 使馆 界及驻兵区域;

③ 租界 ;

④特别法庭;

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

⑥军舰行驶之特权;

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

⑧沿海贸易与 内河 航行权;

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治外法权的废除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中国外交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民长期努力奋斗的结果。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外交豁免权_法律咨询_ 华律网 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