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善总会

地方慈善机构

浙江省 第一个地方慈善机构浙江省慈善总会于1994年9月依法登记注册,1999年12月28日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浙江省慈善总会以传播慈善文化,发展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救助困难群体为己任,在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加快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 浙江 省慈善总会依法登记注册,从此,掀开了浙江现代慈善事业的帷幕。

十九年来,浙江的慈善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民政部门的积极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慈善大会、浙江慈善大会精神,稳步实施《 浙江省 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推动慈善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截至2013年底,全省各级慈善总会当年筹款21.4亿元,历年累计筹款175亿元;当年筹集留本冠名基金37亿元,历年累计筹集留本冠名基金106亿元;当年援助困难群众194万人次,历年累计援助困难群众1121万人次。本会当年筹款6189万元,历年累计筹款55585万元;当年筹集留本冠名基金0.7亿元,历年累计筹集留本冠名基金3亿元;当年援助困难群众2万人次,历年累计援助困难群众17万人次。

历年来,全省慈善组织荣获民政部、 中华慈善总会 表彰的“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先进机构奖6个,“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13个、“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7个;荣获省政府表彰的“浙江慈善奖”项目奖38个,机构奖2个。其中,浙江省慈善总会2007年1月和2009年7月先后两次荣获“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机构奖,受到中华慈善总会表彰。2004年12月,浙江省慈善总会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2010年2月,再次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受到民政部表彰。2010年12月,被评为“ 浙江省 支援 青川县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2011年7月,在第六届 中华慈善奖 评选活动中“ 宁波市 慈善总会”‘千村帮扶基金工程’荣获“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受到民政部和 中华慈善总会 表彰;2012年4月,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中,“ 万向集团 ”、“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荣获“最具爱心企业奖”;“爱心温州·善行天下·明眸工程”荣获“最具影响力项目”奖。

2013年底,浙江省慈善总会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4年2月27日,第四届浙江慈善奖掀晓,浙江省慈善总会荣获“慈善工作奖”和“万村慈善帮扶基金工程”“慈善项目奖”。

总会会徽

1、浙江省慈善总会会徽由三颗“人”字形的心组成托起一轮 太阳 。三个“人”构成“众”字理念,

寓意全社会万众一心,送温暖、献爱心,携手共创和谐社会。

太阳是温暖、美好的象征,寓意着慈善事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2、整个造型又似一张开双臂的人物形象,体现以人为主体的慈善事业。

3、以红色( M100 Y100)作为标志的主体色,内圈及文字采用蓝色( M80 C100K60)。

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事项,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各项慈善援助活动,

讨论和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

团体会员

杭州市 慈善总会 宁波市 州区慈善总会

上城区 慈善总会 余姚市 慈善总会

下城区 慈善总会 慈溪市 慈善总会

杭州市 江干区 慈善总会 奉化区 慈善总会

西湖区 慈善总会 宁海县 慈善总会

拱墅区 慈善总会 象山县 慈善总会

滨江区 慈善总会 温州市 慈善总会

杭州市 萧山区 慈善总会 鹿城区 慈善总会

杭州市 余杭区 慈善总会 瓯海区 慈善总会

西湖 慈善总会温州市 龙湾区 慈善总会

杭州市 下沙开发区慈善总会 乐清市慈善总会

桐庐县 慈善总会 瑞安市 慈善总会

淳安县 慈善总会 永嘉县 慈善总会

建德市 慈善总会 洞头区 慈善总会

富阳区 慈善总会 文成县 慈善总会

临安区 慈善总会 平阳县 慈善总会

宁波市 慈善总会 泰顺县 慈善总会

宁波市 江东区慈善总会 苍南县 慈善总会

江北区 慈善总会 湖州市 慈善总会

宁波市 镇海区 慈善总会 吴兴区 慈善总会

北仑区 慈善总会 南浔区 慈善总会

德清县 慈善总会 武义县 慈善总会

长兴县 慈善总会 磐安县 慈善总会

安吉县 慈善总会 州市慈善总会

嘉兴市 慈善总会 柯城区 慈善总会

嘉兴市 南湖区 慈善总会 衢江区 慈善总会

嘉兴市 秀洲区 慈善总会 龙游县 慈善总会

嘉善县 慈善总会 江山市 慈善总会

平湖市 慈善总会 常山县 慈善总会

海盐县 慈善总会 开化县 慈善总会

海宁市慈善总会 舟山市慈善总会

桐乡市 慈善总会 定海区 慈善总会

越城区 慈善总会 岱山县 慈善总会

绍兴市 慈善总会 泗 县慈善总会

诸暨市 慈善总会 台州市 慈善总会

上虞市慈善总会台州市 椒江区 慈善总会

嵊州市 慈善总会台州市 黄岩区 慈善总会

新昌县 慈善总会 路桥区 慈善总会

金华市 慈善总会 临海市 慈善总会

兰溪市 慈善总会 温岭市 慈善总会

东阳市 慈善总会玉环县慈善总会

义乌市 慈善总会 天台县 慈善总会

永康市 慈善总会 仙居县 慈善总会

浦江县 慈善总会 三门县 慈善总会

丽水市 慈善总会 松阳县 慈善总会

龙泉市 慈善总会 景宁畲族自治县 慈善总会

青田县 慈善总会兴业夕阳红基金会

云和县 慈善总会 乐清市 民营企业扶贫济困总会

庆元县 慈善总会 苍南县壹加壹应急救援中心

缙云县 慈善总会 海曙区 慈善总会

遂昌县 慈善总会 莲都区 慈善总会

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杭州市 生态文化协会杭州青年公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总会章程

浙江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张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慈善总会(英文名ZheJiangProvinceCharityFederation,缩写: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杭州。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 浙江省民政厅 ,接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 中华慈善总会 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 人道主义 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社会捐助,帮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推动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生产、储运、发放赈灾物资。

(三)扶贫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 社会保障 工作;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四)公益援助。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全面发展。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与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 浙江省 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编撰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七)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市、县(市、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机构品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 民政厅 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代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后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接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处内设部门的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殖部份、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 项目管理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1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总会荣誉

历年来,全省慈善组织荣获 中华慈善总会 表彰的“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先进机构奖6个,“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13个、“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7个;

荣获省政府表彰的“浙江慈善奖”项目奖38个,孙家贤会长荣获“中华慈善贡献奖”,贺家 弼 顾问等5位同志荣获“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

2010年2月,本会再次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受到民政部表彰;2010年12月,本会被评为“ 浙江省 支援 青川县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