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事

东汉时设立的官职名

官名 ,属于封建品级制度中较小的底层办事官吏。

沿革

官名。 东汉 光禄勋所属有主事,见《汉书·王嘉传》,指所属官员中的优秀者,不是正式官名。 南北朝 时,宋 中书 通事舍人 之下有主事,据《宋书·百官志》,宋以前已有此官,本用武官,宋改用文吏。 北魏 尚书诸司中置主事令史,意为令史中的主任,掌衙署内部事务,以流外人员充任,属吏员一类。 隋炀帝 时诸司主事,都去掉“令史”字样,为郎中 员外郎 的属官,以流外善刀笔者为之,掌文 与杂务,本为雇员性质,非正规官职。隋以后沿置。唐尚书省与 六部 及中书、门下二省均有主事,秩从九品上,实则与令史同职。宋三省与 枢密院 主事为群吏之首,列 从八品 。不在正式官员之内。 金朝 始列为正官,用士人为六部主事,列 从七品 。 完颜雍 规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为此官,并选用 进士 任职。其职务虽以文牍杂务为主,但也分掌郎中、员外郎之职。元同。明代于各部司官中置主事,官阶从七品升为 从六品 ,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 清代 又升为 正六品 ,与郎中、 员外郎 并列为六部司官。其他官署如 内务府 、理藩院及各部亦有主事,主要负责一些日常公文的处理与消息的上传下达。民国初,于国务院秘书厅、各部及驻外 大使馆 中,设主事,为委任职。在 事下,相当后之科员。解放后,各部委、单位设“干事”一职,以代替“主事”。

记载

《 唐六典 》一注引《 汉官仪 》:“光禄勋有南北庐主事、三署主事,于诸郎之中察 茂才 高第者为之。秩四百石,次补尚书郎,出宰百里。”

明· 王铎 《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状》:“石寓( 袁枢 )寻转户部山西清吏司主事,摄香蜡事。”

《 孽海花 》第三五回:“所难的唐先生位卑职小……而且一个小小主事,突然召见,定要惹起后党疑心。”

清朝的品级

按 清朝 例,各部院主事是 正六品 衔,相当于 京县 知县,各省通判。 理藩院 主事亦为正六品。

理藩院

清代 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 中央机构 。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只设官员兼管,不设专署。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由承政、参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 礼部 。 顺治 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 官制 同 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 雍正 时定以王、公、 大学士 兼理院事。 乾隆 改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 咸丰 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 光绪 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 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 西藏自治区 、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 中央机构 。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 康熙 二十六年(1697),修定《 理藩院则例 》,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 乾隆 、 爱新觉罗·颙琰 、 爱新觉罗·旻宁 、光绪年间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 朝贡 、定界、 官制 、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另有 司务 厅、银库、饭银处、当月处、督催所及满、汉、蒙、 俸 四档房掌衙署日常事务。 理藩院 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 唐古特 学、托忒学、 俄罗斯 学、 木兰围场 、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 笔帖式 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