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1983年成立的非营利团体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SHAANXI ENTERPRISER ASSOClATlON,英文缩写为SEA)简称陕企协,是1983年经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全省综合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家、企业团体以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共同组成。陕企协是 国际雇主组织 中方在 陕西省 的合法代表,陕企协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厅、省 中华全国总工会 和本会组成的 陕西省 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会议,参与省级劳动立法、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

企业简介

多年来,陕企协在原省经贸委及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在深化企业改革,发展民营经济,推动企业创新,促进科学管理,宣传节能环保,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服务内容

(一)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厅、省 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及我会组成的 陕西省 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参加 中国企业家协会 / 中国企业联合会 、 国际劳工组织 和 国际雇主组织 的有关活动及会议,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

(二) 参与省级劳动立法 , 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参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最低工资 标准的协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国家 经济政策 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协助推进政企分开、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四)组织开展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企业文化、企业创新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举办各类学术研讨班、经济论坛讲座等。

(五)协助企业做好各类人才的培训、培养及引进工作,组织评审“ 陕西省 优秀企业家”。

(六)作为 中国企业家协会 授权的 陕西 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开展全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全省企业百强排序工作和“中国企业500强”的申报工作。

(八) 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九)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和信息等方面服务。

(十)组织中外企业和企业家的双向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十一)指导我省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工作,发挥协会网络整体功能作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2008年4月10日,陕企协召开了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聘请省政协主席马中平、副省长吴登昌、原协会会长刘建堂为名誉会长;会长由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蔡少林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企业家、企业团体以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共同组成。

新一届理事会将继续秉承“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将实践性、社会性、服务性、学术性融为一体,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以雇主工作为立会之本,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人才培训、企业咨询、市场开拓、信息服务、企业评价、内外交流等方面服务活动,推动我省企业改革与发展,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企业家而努力。

协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200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SHAANXI ENTERPRIS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EA),简称“陕企协”。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家(雇主)、企业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经 陕西省民政厅 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 陕西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陕西省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家(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陕西省 经济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陕西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作为 国际雇主组织 在 陕西 的唯一代表,接受 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 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 西安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 的合法权益, 代表企业、企业家( 雇主) 协调 劳动关系 ; 指导全省各级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指导全省各级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三、积极参加 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 以及 国际劳工组织 和 国际雇主组织 有关活动;发展与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及国外、境外雇主组织和有关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 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和企业家做好服务;参与省级劳动立法和劳动仲裁工作,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 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 企业活动 , 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推动企业家队伍建设。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 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各设区市及所辖市、县的企业团体;

(三)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单位和团体;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加入本会,其所在企业即自动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 一 ) 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 二 ) 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证牌。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一、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二、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对本会一贯友好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

荣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有权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享有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聘请名誉会长;

五、选举理事;

六、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七、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与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或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并向理事会备案;

六、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七、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本会各分支机构;

八、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或经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以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一、会长是 天津市重庆商会 的法人代表,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会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重要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六、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或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本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

(五)研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一、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

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与 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 及省外、境外企业家协会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经秘书长委托由副秘书长主持。

七、秘书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须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的 天津市重庆商会 机构设置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事任免议案;

(三)提出须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核和批准申请入会的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收入;

五、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财务会计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政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及其收益,本会具有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的,可由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马中平 陕西省 政协主席

吴登昌 陕西省副省长

刘建堂 陕企协第四届会长

会 长:

蔡少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副会长:

沈 浩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 炜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红卫 陕汽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梁 平 陕西省投资集团总经理

昝安胜 陕药控股集团 总经理

喻新强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福清 陕西省电力公司 总经理

唐 军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李广兴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印建安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君华 咸阳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王志荣 陕西电子信息集团 董事长

龙 京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局长

聂仲毅 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总经理

马凤炯 陕西省邮政公司 总经理

来辉武 陕西咸阳505集团公司 总裁

张智斌 太白县 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范为学 陕西商南豪迪集团 总裁

张勇敢 陕西山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小华 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乃定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院长

王仓盛 陕西省 工人报社副总编

李西人 原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行业处处长

秘书长:李西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