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省(自治区)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 ,隶属 大军区 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委员会的军事 工作部门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2016年1月,省军区系统转隶划归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管理, 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 领导机关 ,领导若干个 军分区 和一定数量的部队。 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 地方武装 、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
历史沿革
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国内作战和剿匪任务的完成, 国民经济 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省级机构的正式建立和省域的调整划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原来的二、三级军区的称号,改称为省军区。对二、三级军区的 领导机关 进行了调整合并。决定在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自治区),均建立省军区。
从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在全国先后共成立了27个省军区(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山东省 、 江苏省 、 安徽 、 浙江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 河南省 、湖北、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陕西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甘肃省 、 青海省 、新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中央 直辖市 分别设立 卫戍区 或 警备区 ; 北京 设立卫戍区,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市 分别设立了警备区(已撤销的旅大警备区曾经也属于军级单位)。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新中国成立 后,在各省(自治区),除 台湾 以外,设立了省级军区。
机构
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构。省军区司令、政委一般都是 少将 ,至少有一人为省委常委。
职能
省军区职能主要是:协调军地关系,征兵(退伍安置)工作,地方部队建设、训练、管理等;通常边防守备部队、预备役师(团)的日常管理工作也由省军区负责。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省军区系统是应急应战的指挥部、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后备力量的建设部、同级政府的兵役部、军民融合的协调部。
与集团军区别
集团军和省军区都是 正军级 单位。
集团军军长和省级军区的司令员都是正军职少将。
区别在于:集团军是陆军领导机构管辖下的 作战部队 ,偏向于武职。下辖若干师、旅。不干涉地方行政。
省军区司令员一般兼任同级省委的常委。偏向于文职。省军区下辖若干 军分区 、武装部、 预备役师 和少量部队。主要负责一省的军事行政工作,如招兵、退兵、评定烈士、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相关的优抚政策。
省军区列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内蒙古自治区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黑龙江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江苏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福建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河南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湖北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湖南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青海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四川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贵州省 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