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律法规

199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 法医学 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的轻伤鉴定依据。

发布信息

标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1990]6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录简介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 主治医师 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 单纯性 骨折 。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 意识障碍 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 泪器 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 粉碎性骨折 ,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 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 听力减退 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 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 软组织 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 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 瘫痪 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 甲状腺 、咽喉、 气管 或者 食管 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 软组织损伤 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 皮下组织 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 腱膜 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 指骨 (不含第2至5指未节) 粉碎性骨折 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 骨折 、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 跖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 距骨 、跟骨骨折; 踝关节骨折 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 长骨 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或者肢体 软组织损伤 后 瘢痕 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 气胸 、 血胸 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 呼吸困难 。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 、锁骨或者 胸骨 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 肩锁关节脱位 。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 女性 乳房 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 乳腺管 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 血尿 ( 显微镜 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 软组织损伤 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 挫伤致 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 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 睾丸 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 肛裂 、 肛瘘 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 撕裂伤、 子宫 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 脊柱骨折 或者脱位;外伤性 椎间盘脱出症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 骨折 。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 呼吸道 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 意识障碍 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 软组织 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 软组织损伤 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轻伤赔偿标准来源:华律整理 日期:2012-07-05

鉴定赔偿标准

由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情节区别责任,判决被告方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1、医药费:根据被害方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历及医药费 收据 确定赔偿额;

2、误工费:根据被害方,事发上月基本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证明, 个体工商户 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申报纳税额度,无业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计算赔偿;

3、护理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患者需要护理证明,并提供需护理时间期限,再根据实际护理人日均收乘以护理天数计算。

4、赔偿费(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是轻伤,基本没有赔偿费,如果是重伤造成残疾,根据被害人所在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伤残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如果造成需要 假肢 或辅助器械(轮椅等)被告人根据法院确定的责任轻重,一并赔偿。

参考资料

  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www.gy.yn.gov.cn 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