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也称菹醢,是 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指把人剁成肉酱。 有关菹醢之刑的记载主要见于 春秋战国 至 秦汉 。《楚辞· 离骚 》:“ 后辛 之菹醢兮, 殷宗用而不长。”《战国策·韩策二》:“ 聂政 之所以名施於后世者,其姊不避菹醢之诛,以扬其名也。”
菹醢作为官方正刑明确见诸律令,是在 西汉 。《汉书·刑法志》曰:“当三族者,皆先 、 、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刑罚概述
菹醢(zū hǎi)
聂政之姊不避菹醢之诛,以扬其弟之名。
伍子逢殃兮 比干 菹醢,与前世而皆然兮。——《楚辞·涉江》
历史记载
有关菹醢之刑的记载主要见于 春秋战国 至 秦汉 。据《 礼记·檀弓 》, 孔子 的学生中,那位“忠而好勇”的 仲由 在 卫国 被杀,并被“醢之”。孔子得知消息后,马上叫人把放着的肉酱都覆盖起来。 《左传·庄公十二年》载,在宋弑君作乱的南宫万和猛获失败后分别逃往陈和卫,但在宋人的请求下又被陈、卫送回,结果被宋人“皆醢之”。《襄公十九年》载, 齐庄公 即位之后,少傅夙沙卫“奔 高唐县 以叛”,不过最终还是被庄公捉住“醢卫于军”。《 汉书 · 英布 传》载, 刘邦 因有人告发梁王 彭越 谋反而将其诛杀,并“盛其醢以遍赐诸侯”。传到了 淮南市 , 英布 黥布正在打猎,“见醢,因大恐”。凡此种种,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刑的目的之一在于使他人感到害怕,如《 礼记 》 郑玄 注所说:“醢之者,示欲啖食以怖众。”一是此刑往往是对反叛者的惩罚,如《 汉书 》 颜师古 注所说:“反者被诛,皆以为醢。”
菹醢起源
屈原 《 离骚 》中说:“ 后辛 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又有:“不量凿而正枘兮,固前脩以菹醢。” 王逸 注:“菹醢, 关龙逄 、 梅伯 是也。”意思说屈原这句话是指夏末大臣关龙逄和商代贵族梅伯分别被 夏桀 和 帝辛 菹醢。桀菹醢关龙逢,他书不言,惟见王逸此注。王逸:是 东汉 人,所言当有依据。纣菹醢梅伯之事又见于《吕氏春秋·行论篇》:“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据 东汉 高诱 的注,梅伯和鬼侯都是纣的诸侯。梅伯觉得鬼侯的女儿长得很美,劝纣取之,纣却听信了 妲己 的谮言,说是不漂亮,结果“醢梅伯,脯鬼侯”。这里提到的 脯刑 与醢刑相近,区别在于醢是剁成肉酱,脯则是晒成肉干。
发展过程
从史料看,菹醢作为官方正刑明确见诸律令,是在 西汉 。《汉书·刑法志》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意思是:罪当灭三族的,罪犯本人都要先刺面割鼻,砍断左右趾,再用荆条抽打致死,割下脑袋悬挂起来,最后在大庭广众之下剁成肉酱。这便是当时的极刑。据说“ 夷三族 ”起于秦 商鞅 立法,汉承秦制,保留了下来。不过据《史记·李斯列传》,李斯最终是具 五刑 ,“ 腰斩 咸阳市 ”,“而夷三族”。这里没有提到菹醢。似乎在最后一条上,汉与秦有些不同。据《汉书·高后纪》载, 刘盈 曾因汉法的 古彝族 之刑太残酷而想要废除,只是“议未决而崩”,最终由 吕雉 下诏废除。尽管如此,作为极刑之罪的名目,“菹醢”二字实际已烙在了人们记忆的深处。比如《汉书·吴王濞传》载胶西王刘印参与叛乱失败后说:“敢请菹醢之罚。”
《晋书·刑法志》曰:“及魏国建,傍采 汉律 ,定为魏法。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污水溺毙),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新唐书·刑法志》中有这样一条记载:“剧贼 高玉 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 李豫 将贷其死, 公卿 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从“公卿议请为菹醢”这句话看,此刑在 唐朝 虽也“不在律令”,但作为非常之刑,有时也可用来惩罚那些罪大恶极者,尽管在这条记载中,吃人数千的 高玉 最终只是被“杖杀之”。
著名受刑人
九侯:商纣王三公之一;死后处以醢刑
子之 ,曾任 燕国 相国 ,受 燕王哙 之禅让,公元前314年, 齐国 派兵教训燕国,子之出逃而被齐军抓到,被处以醢刑。
范疆、 张达 : 三国 蜀汉 奸臣,因杀害 张飞 ,被其子 张苞 处以醢刑
庞吉 、庞文: 北宋 时大臣,因害死 呼延姓 一家,被 呼延庆 处以醢刑
张钧:早期 文字狱 受害者;
参考资料:
注释
1. 司马迁 殷本纪·史记· 西汉 :‘以 周文王 、 九侯 、 晋鄂侯 为三公。九侯有好女,入之纣。 九侯女 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2.《礼记‧檀弓上》:‘ 孔子 哭 子路 于中庭。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曰:“醢之矣。”遂命覆醢。’
3.《金史· 幸列传》:‘ 萧肄 ,本奚人,有宠于熙宗,复谄事悼后,累官参知政事。 皇统 九年四月 壬申 夜,大风雨, 雷电 震坏 寝殿 鸱吻 ,有火自外入,烧内寝帏幔。帝徙别殿避之,欲下诏罪己。翰林学士张钧视草。钧意欲奉答天戒,当深自贬损,其文有曰:“惟德弗类,上干天威”及“顾兹寡昧眇予小子”等语。肄译奏曰:“弗类是大无道,寡者孤独无亲,昧则于人事弗晓,眇则目无所见,小子婴孩之称,此 汉人 托文字以 主上也。”帝大怒,命卫士拽钧下殿,榜之数百,不死。以手剑 其口而醢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