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指中国国家部队为提高部队现代化水平从2010年开始每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征收义务兵。
2010年开始,根据中国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5月至6月份进行,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冬季征兵在9月至12月进行。 男兵的应征条件为 高中 (含中专、职高、 技工学校 )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男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女兵的应征条件为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全日制研究生 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4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下半年应征报名: 普通高中 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背景
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有了跨越式发展,每年招生数量从几十万增加到几百万,大学毕业生的规模已基本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前提下,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就十分重要。 新中国成立 以来,作为军队主体的士兵,主要是由 高中 以下学历人员构成,在二十世纪可以称为是有文化的军队,但是到了二十一世纪,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现代战争打的是 高科技 、远距离,操作 现代武器 的士兵还是高中以下的群体,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军队的战斗力、现代化水平要提高,国防实力要增强,才能保卫国家发展的胜利成果,军队战斗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如果还停留在二十世纪50、60年代 高中 文化程度以下的兵员结构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时期,大学毕业生走进兵营服义务兵役成为必然,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军队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代青年的神圣义务。
历史沿革
2010年开始,中国每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征集义务兵。根据国家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5月至6月份进行。冬季征兵在9月至12月进行。
政策规定
预征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 学士 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征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毕业的,可在当年冬季报名应征入伍,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应征条件
年龄条件
男兵
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 18 至 22 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 18 至 24 周岁;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 26 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男青年,年满 18 至 20 周岁。
女兵
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 18 至 22 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 26 周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5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下半年应征报名: 普通高中 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高校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年满 18 至 22 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 26 周岁。
身体条件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 空腹血糖 <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 糖化血红蛋白 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 千克 )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 斜颈 ,Ⅲ度以上 单纯性甲状腺肿 , 乳腺 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 胸廓 畸形, 习惯性脱臼 ,颈、胸、 腰椎 骨折 史, 腰椎间盘突出症 , 强直性脊柱炎 ,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 脊椎侧弯 ;
(二)四肢单纯性 骨折 ,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 大骨节病 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 股骨 内髁间距离和 膝外翻 胫骨 内 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 扁平足 ,重度 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 文身 ,着军队制式 体能训练 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管炎 ,动脉瘤,中、重度 单纯性下肢浅静脉曲张 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 直肠脱垂 , 肛瘘 ,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 混合痔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阑尾炎 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 隐睾 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 鞘膜积液 ,不大于健侧 睾丸 (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六)轻度急性 包皮龟头炎 、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 体癣 , 疥疮 ,慢性泛发性 湿疹 , 慢性荨麻疹 ,泛发性 神经性皮炎 , 银屑病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 血管痣 、 色素痣 、胎痣和 色素脱失 ,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 皮肤病 ,不合格。多发性 毛囊炎 ,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 接触性皮炎 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 神经性皮炎 ,长径在3cm以下;
(二) 股癣 ,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 花斑癣 ;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 , 梅毒 , 软下疳 ,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 非淋菌性尿道炎 , 尖锐湿疣 , 生殖器疱疹 ,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 器质性心脏病 ,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听诊 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 直立性低血压 、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 , 支气管扩张 ,支气管哮喘,肺大泡, 气胸 及气胸史,以及其他 呼吸系统 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 胆囊 、脾脏、 胰腺 疾病, 内脏下垂 ,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 ,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 疟疾 、血吸虫病 、 黑热病 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 内分泌系统 疾病,代谢性疾病, 免疫性疾病 ,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 , 病毒性肝炎 , 结核 ,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 阿米巴肠病 ,黑热病, 伤寒 , 副伤寒 ,布鲁氏菌病,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疟疾, 丝虫病 ,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 实验室检查 正常;
(二) 原发性肺结核 、 继发性肺结核 、 结核性胸膜炎 、 肾结核 、 腹膜 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 细菌性痢疾 治愈1年以上;
(四) 疟疾 、 黑热病 、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 副伤寒 、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 ,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 抑郁症 ,躁狂症,精神活性 物质滥用 和依赖, 性格障碍 ,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 3m ,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 瘘管 ,耳廓及外耳道 湿疹 ,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 三十一 条 鼓膜穿孔 , 化脓性中耳炎 , 乳突炎 ,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 中度以上内陷,鼓膜 瘢痕 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 淋巴 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 ,鼻畸形,重度 肥厚性鼻炎 , 萎缩性鼻炎 ,重度鼻粘膜糜烂, 鼻息肉 ,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 鼻炎 , 肥厚性鼻炎 ,慢性 鼻窦炎 ,严重 鼻中隔偏曲 ,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 慢性扁桃体炎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 空降兵 外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三)陆勤人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且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
第三十六条 色弱 , 色盲 ,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 结膜 、 泪器 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 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 眼球震颤 ,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 云 ,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 、 玻璃体 、视网膜、脉络膜、 视神经病变 ,以及 青光眼 ,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 龋病 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 义齿 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 牙周炎 ,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 颌关节疾病,唇、 腭裂 及唇裂术后明显 瘢痕 ,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 齿 、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 氟斑牙 及 牙釉质发育不全 ,切牙、 尖牙 、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 牙龈 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 牙龈炎 ,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 尖牙 、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 义齿 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 经痛 , 子宫 不规则出血, 异常子宫出血 , 子宫内膜异位症 ,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 慢性盆腔炎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 ,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 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血色素 :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 红细胞 计数 :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 白细胞 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 淋巴细胞 百分数:20%~50%;
(六) 血小板 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血清 丙氨酸 氨基 转移酶 :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 丙氨酸 氨基 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 肌酐 :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 速率 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 血清 尿素 :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检测阳性, 艾滋病 (HIV 1+2 )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 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 胆红素 :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 离心 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红细胞 :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 女性外生殖器 检查排除疾病;
(二) 白细胞 :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 外生殖器 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 妊娠 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 血清 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 白细胞 各0~2/高倍镜,无 钩虫病 、 鞭虫病 、 绦虫纲 、 脑血吸虫病 、 华支睾吸虫 、姜片虫卵及肠道 原虫 。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 寄生虫病 和 血吸虫病 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 呼吸道 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 心电图 ;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 胰腺 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 中度脂肪肝 且肝功能正常;
(三) 胆囊息肉 ,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 副脾 ;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 肾错构瘤 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 输尿管 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 超声检查发现 子宫黏膜下肌瘤 、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 盆腔积液 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 卵巢囊肿 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 空降兵 、 世界十大特种部队 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历条件
男青年以 高中 (含职高、 中专 、 技工学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2014年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具体学历条件为:
1.义务兵。男兵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理工类大学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 直辖市 、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女兵从 普通高中 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中征集,上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上半年女兵征集。
2.直接招收军士。具有军地通用专业技能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所学专业在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已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定向培养军士。参加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以上数据参考
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 社会主义 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
应征流程
优惠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后复学升学、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
国家资助和家庭优待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部队选拔培养
选取士官
选拔补充为军士的,首次授予军衔通常授予下士军衔;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士兵、直招军士、再次入伍士兵等,根据其学历层次、工作经历 和服 现役时间,可以授予中士以上军衔。
入伍前为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可以优先选取军士,大专毕业生直接选改中士第一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直接选改为中士第二年。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士兵提干
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士兵考学
符合相关条件的现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全军统一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报考。
优秀士兵保送军校
师级以下作战、边疆屯垦部队中符合硬性标准的优秀士兵,经基层党组织逐级推荐、全军统一综合考核后,可免试文化科目保送入军队院校培养。
复学
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优先开放 师范类专业 。
退役复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升学优惠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普通专升本招生。符合成人高考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2021年起每年安排计划8000人。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退役后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有参加适应性培训待遇,加快实现军地角色转换。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退役后就业创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户档随迁( 直辖市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对应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有效期可延长2年。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相关政策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 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 助学贷款 代偿。
保留 学籍 与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 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保留 劳动关系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学费补偿、减免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服役时间计算工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聘),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最高2.4万元限额(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000元基础上上浮20%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
作用
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有了跨越式发展,每年招生数量从几十万增加到几百万,大学毕业生的规模已基本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前提下,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就十分重要。 新中国成立 以来,作为军队主体的士兵,主要是由 高中 以下学历人员构成,在二十世纪可以称为是有文化的军队,但是到了二十一世纪,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现代战争打的是高科技、远距离,操作现代武器的士兵还是高中以下的群体,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军队的战斗力、现代化水平要提高,国防实力要增强,才能保卫国家发展的胜利成果,军队战斗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